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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呼兰府,知府年俸禄100两白银、知州80两、知县45两、经历40两、州吏目和巡检各31两。
民国时期,政府职员实行月薪制。1929年县政府和各科、局、学校月薪如下:①县政府。县长300元(大洋元,下同)、科长100元、科员40元、雇员20元、差役10元。②公安局。局长70元、股长40元、分局长、消防队长、骑兵和步兵中队长各33元。督察长32元、外乡分局长30元。卫生队长、分队长、分所长、局员26元。一等股员25元、二等股员20元、巡记长18元。户籍员、书记、巡记户籍、庶务15元。巡长、巡记14元。巡警12元、10元、8元不等。⑧财政局和建设局。局长60元、股长40元、一等股员32元、二等股员26元、三等股员24元。一等雇员18元、二等雇员16元、三等雇员14元、临时收捐员21元。稽查和司事各18元。④教育局。局长和督学各60元、指导员和教育委员、股长、股员各40元、一等雇员25元、二等雇员20元、三等雇员15元。中学校长60元、学监40元,数学、英语、物理、历史、自然教员80元,国文、体育教员70元,美术教员50元,公民教员40元,庶务30元、雇员20元。模范小学校长45元、级任教员34元、科任教员32元、庶务25元。其他各小学校长40元、38元、34元、30元不等。级任教员32元、科任教员30元、正教员30元、助教员26元、雇员15元。通俗教育社长40元、讲演员30元。
东北沦陷时期,伪县公署仍实行月薪制。1935年伪县公署股长月薪级别;1935年伪县公署科员月薪级别(附表)
对股长、科员工作技能特别突出的,给予特别津贴,津贴月最高20元。除股长和科员外,还有雇员,最高月薪30元,最低11元。临时雇员,最高月薪16元,最低月薪13元。中学校长月薪70元,女子师范校长月薪65元。中学和师范教员最高月薪60元。小学校长和教员最高月薪50元。公安局警察署长、警佐最高月薪70元、巡警最高月薪50元、警长最高月薪30元。
解放后,1945年11月--1955年7月,国家对干部的工资实行供给制和工薪制并存的形式。机关事业单位的大部分干部实行供给制,留用人员和部分1949年后参加机关工作干部实行工薪制。供给制的干部不挣工资,其吃、穿、住、用由国家负责,并发一定数额的津贴费。1949年区、县机关干部每年按季发给单、棉衣、帽、鞋和部分日常生活用品,每月给津贴费不等(按各时期伙食标准、普通津贴及办公、书报、旅差等费用计算)。工薪制是以实物代替货币的工薪制,1949年实行13等39级工薪制,最低工资为40个工薪分,最高工资是630个工薪分。1951年5月工资等级改为31级,规定最低工资为90个工薪分,最高工资为1 500个工薪分。以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物价计算工薪分值。工资发放办法是从1949年1月份开始30%支付货币;70%支付实物券,于指定商店,保证实物供应。1954年6月,将供给制加津贴改为"包干制",伙食费、衣服费、津贴费均由个人自由支配。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的命令》,取消工薪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制度。1956年7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实行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1-30级(从560元--20元)的工资标准和划分11类工资区,呼兰为4类工资区(1963年改为5类工资区,1986年改为6类工资区)。1956年7月--1957年3月,先后4次降低部分人员工资(主要是对3级以上、10级以上、17级以上的高级干部),对干部低工资的给予上调,缩小高低工资差距。
1959-1978年,全县进行五次工资调整,以提高低工资人员为重点。1959年职工工资进行升级调整,全县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13.5%。其中:工业、基建、交通和城市公用单位的工人升级面为30%,干部为10%,农林水部门的工人和商业的售货员为5%,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升级,个别调整1-2%。1963年全国调整工资,国家机关干部(包括人民公社脱产干部)的最低工资为29级。这次升级调整,企业、事业、机关、工人及18级以下的干部升级面为40%,17级--11级的干部升级面为25-5%,10级以上行政干部一律不升级。1971、1977和1978年上级规定对一部分低等级的工人和干部的工资进行升级调整。
1978-1983年,根据上级规定又进行了四次工资调整,以成绩突出、贡献大的有关人员为调级重点。1979年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和国家机关的职工升级面40%调整工资。升级条件为劳动态度好、贡献大、技术高。指标不绝对平均分配,留有适当调剂指标,分给先进单位,以资鼓励。1981年10月对中、小学、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升级调资。根据贡献有的晋升一级,有的晋升二级。此次升级面占全部职工的20.2%。1982年1O月1日起,根据上级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升级调资。对成绩突出人员可晋升两级工资。调资面占全部职工的12.5%。1983年上级决定给企业升级调资,升级面占全部职工的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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