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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六编 人事
 
 
第三章 工资制度
 
 
第二节 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对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至1989年共进行4次工资调整。1985年国家为消除原工资制中平均主义和其它不合理因素,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工作人员工资同本人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适当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工作人员最低保障部分;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确定;工龄津贴,津贴额随工龄增长逐年增加奖励工资,以奖励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对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全县对13 029人进行了工资套改,其中:机关2 223人、事业单位10 806人,月人均增资17元。1986年对1985年经省批准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企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的单位在册职工中,升级4 412人。1987年为解决部分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行政管理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问题,有3 064人升级,扩大工资改革范围。同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13 757人调整工资区类别,由5类工资区调整为6类工资区,其中中直、省直单位1 267人。1989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进行工资普调,全县共普调14 015人,其中:固定职工12 079人,离退休人员1 936人。根据规定晋升二级工资的有10 528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历次调资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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