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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对铁路邮电职工退休作了规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好转,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呼兰开始办理干部退休。1958年2月,国务院重新公布实施《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一般包括年龄、工作年限、身体状况和劳动条件。单位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④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干部根据不同条件,分别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70%的退休费。1978年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标准为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满20年的发给75%。新中国建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发给75%;工龄满15年不足20年的发70%;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按60%发给。1985年根据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又据黑政发(1986)76号文件规定,对退休干部按参加工作年限不同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加发10-20%生活补贴费。干部退休原则上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接班),1983年停办。1950-1990年全县共办理退休干部1 910人。其中有305名干部改为工人编制后退休。
离休 1982年根据国务院下发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几项规定的通知,扩大离休对象。一般包括年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离休年限的规定是;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根据国家规定,呼兰自1982-1987年陆续办理干部离休803人,1988-1990年办理干部离休195人。其中:18级以上的118人、18级以下的77人。1982-1990年共办理离休干部998人。
退休待遇 干部退休后的待遇,主要包括:从退休的下月起,每月按规定标准领取退休费,直到死亡的次月止;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家庭负担过重,退休费不足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同原单位在职去世的干部享受一样的待遇。为加强对退休干部管理,1985年2月,县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和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各单位也建立相应组织,全县形成网络。1987年6月,县老年活动场所由34个增加到53个,由1 575平方米扩大到3 150平方米。
离休待遇 干部离休后的待遇,主要包括:由其所在单位授予国家统一制定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工资照发;根据参加革命时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享受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的医疗保健待遇;每个离休干部每年有150元的特需经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每月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易地安置的,由原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助费;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与同级在职干部去世后的待遇一样。根据中央文件规定,对全县在1982年底以前工资级别调为行政18级以上的141名离休干部,批准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为加强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根据上级规定,1 983年将县老干部科改为局,并于同年建老干部活动中心楼一座(五层),1 280平方米。内设阅览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麻将室、扑克室、乒乓球室等,为老干部提供服务。1984年在黄土山松花江边建老干部疗养所一处,每年夏天组织老干部去疗养。1984-1990年共办15期,360余人参加疗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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