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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六编 人事
 
 
第四章 离退休、转业干部安置
 
 
第二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呼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分工负责。组织部负责安排副营职以上干部,人事局安排连、排职干部。1952-1956年,共安排4批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军队职务与地方职务,一般按区营、县团、地师的比照关系对待。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规定:应根据需要和本人条件,参照他们原在部队担任职务安排工作。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鉴于国民经济调整、企业整顿、机构精简等情况,为缓和安置转业干部的困难,对安置原则做进一步规定:对于少数团职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80年代后,县对分配单位确定的转业干部,先培训3个月再上岗。1976-1990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68人。其中;1976年接收14人、1978年接收69人、1979年接收59人、1981-1982年接收40人、1984年接收50人、1985年接收32人、1986年接收48人、1987年接收27人、1988年接收17人、1989年接收12人、1990年接收10人。1985年根据国家规定,将190名复员当工人的部队干部,改为转业干部。
    根据国家要作好军队移交地方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县民政局从1980-1990年,接收军队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9人,其中:正团职3人、副团职4人、正营职1人、副营职1人。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1980年县民政局按政策请求国家拨款,对陆续移交的军转离休干部7人解决住房款(9名老干部中,有2名在离休时,部队已给解决住房款),其中:团职5人,每人1.27万元;营职2人,每人9 000元。1982年国家拨专款13万元,建军队离休老干部活动室1处,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为老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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