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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七编 军事
 
 
第二章 兵役制度
 
 
第二节 募兵制、征兵制
 
 
    募兵制  清末地方军政设招兵处,规定任何人都可投军。根据需要,随用随招。光绪六年(1880年),黑龙江将军定安奏请全省设练军马、步兵1万人。呼兰招募马队300人、步队800人,分驻三城(呼兰、巴彦苏苏、北团林子)。光绪十六年(1890年),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奏设镇边军,规定由海防练兵并兼招汉民。驻呼兰境内有步队3营、马队1营。步兵每营士兵500人,马队每营士兵250人。民国初期,沿袭清代的募兵制。1922年县设武装商团,招募50人,官兵应支费用,由商会拨发。1928年7月,呼兰招募城防兵40人,每月官兵费用大洋400元。1931年县区设保卫团,募兵80人。东北沦陷时期,从1932年4月,对伪军实行"整军"的募兵制度。募兵方法是由伪中央批准,统一组成各级募兵机构,所募兵数与各县的人口或适龄青年总数按比例招募。募兵前两个月发出布告,宣布期限待遇。由县公署限定各区、甲按条件、数量进行募集。
    征兵制  1940年4月,伪满公布《国兵法》,实行强制征兵制。规定凡年满19周岁的青年,为征集对象。兵役期为3年。呼兰被划为全省第四征兵管区第四征兵区。每年征集一次,征兵人数200-400人左右。当时百姓多不愿当兵,千方百计逃避服役,有出钱顶替的,有虚报年龄的,有自残手足的。办理兵役人员则从中盘剥渔利,敲诈勒索,百姓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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