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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制度由志愿兵改为义务兵。义务兵基本条件是:年满18-22周岁男性青年,不分民族、职业、社会出身和宗教信仰,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好,都有义务服兵役。服役年限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改陆军为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又改陆军为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又恢复1955年的服役年限,同时规定一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可留用,服现役时间为15-20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征集命令,按照规定的征集年龄、体检标准、政治条件,采取统一摸底、组织准备、方案布置。经目测、检查健康情况、严格的政治审查,条件合格者,方能应征入伍。1955-1990年全县共征兵21 723人。1955-1990年征集义务兵人数(附表)
根据兵役制度的改革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55年起,每年在高中毕业生中选调飞行员。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化考核等,按条件选优录取方法,1955-1983年全县选调飞行学员126人、滑翔学员87人。
预备役 是同现役相区别的一种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凡年龄、政治、身体适合服役而未服现役的公民,以及现役期满退伍后仍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公民,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准备应征入伍。预备役分为两类,在部队服过现役的士兵服役期满乒转为一类预备役,没有在部队服过现役的年龄在18-40岁的公民编为第二类预备役。1955年编入预备役的共18 285人,其中:第一类预备役2 049人、第二类预备役16 236人。1957年共22 255人,其中:第一类预备役2 468人、第二类预备役19 787人。1959年取消了预备役,1981年恢复,但仅对转业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1981年预备役军人3 537人,1983年预备役军人5 885人,其中:普通兵为2 502人、技术兵3 383人。1987年预备役军人5 486人,其中:普通兵1 701人、技术兵3 785人。1955-1959年转业军官160人,编入预备役军官15.4人。此外,对各机关、工厂等部门适合预备役军官条件的1 568名干部编入预备役。1981年后仅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全县转业干部437人,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的404人,其中:团职4人、营职38人、连职230人、排职132人。1981年后预备役军官登记停止。从1988年9月1日重新进行转业军官登记,至1990年,全县共有预备役军官1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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