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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呼兰城守尉下辖左右两司,左司负责民事诉讼,右司负责刑事诉讼。司法权虽由军府主持,但两厅已"隐含审判分厅之意"。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呼兰始设警察机构。宣统二年(1910年)设呼兰府地方审判、检察两厅,同时设呼兰初级审判、检察两厅。司法正式从行政分离出来,为司法独立之始。民国时期,府改县制,1913年撤销呼兰地方、初级检察、审判厅,改设审检所。1920年设审检厅。1929年设呼兰地方法院,除管辖呼兰外,还管辖周围8个县的民、刑事案件审理。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设的呼兰地方检察厅和呼兰地方法院,仍管辖9县的区级检察厅和区级法院。1938年5月,将呼兰地方检察厅和呼兰地方法院撤销,缩小职权范围,降为区级机构。旧的司法、警察机构,是统治阶级压迫劳动人民和帝国主义法西斯统治人民、镇压人民的工具。 
    新中国建立后,彻底砸碎旧中国的国家机器,陆续建立起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人民民主专政机构。但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使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政法工作得到加强,人民公安和司法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复查纠正过去的冤假错案,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分子。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了应有贡献。但在商品大潮冲击下,加之旧社会遗留下的传统恶习,"法治"还没有完全取代"人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恶劣行为也屡有发生。加强法制建设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教育,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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