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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三节 户政管理
 
      
    乾隆二年(1737年)设官庄,每庄10丁,设庄官管理。咸丰十一年(1861年)解除“封禁"以后,官庄开始以"反奸防匪"为目的的户籍管理。光绪十三年(1887年)呼兰所属八界居民,建立屯会、民会,举会长1人管理民户。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设乡团,编制团丁,对乡团与民户统一管理。1913年冬,呼兰实行清乡,凡清过的村屯,即办起堡防。每10户设户长1人,每屯50户以上者设正、副屯长各1人,实行一家有犯,十家连坐,即"十家连坐法"。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7月,实行保甲制,制定《暂行保甲条例及保甲实施准则》,将全县5区改为5保、115甲、1 144牌。牌是保甲制的最小单位,以10户组成。户籍由甲、保、警务局3级管理。改街村制后,户口由街村公所管理。
    解放后,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完善。1946年5月,对青派出所自制户口本发给居民。1947年开始建立城镇户口登记、统计制度。1948年城乡普遍发放户口簿,城市居民有户口簿,派出所有户口底簿;农村各户有户口簿,村、区两级政府有户口簿。实行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的月统计、季统计、年统计制度。1948年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处"在两万人以上的集镇实行居民证"的要求,呼兰城镇居民发放居民证。1950年县公安局设置户政科。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城市户口暂行条例》,1958年中央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户口管理有章可循。
    1982年县公安局重建户政科,农村成立派出所,户政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常住人口、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分别落实管理措施。对县内常住人口管理,坚持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的登记制度和执行季报、年报统计制度。贯彻"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方针,凡农村人口进入呼兰、康金、对青三镇落户,做到严格审查,从严控制。1981年为给第三次人口普查做准备,从5月上旬至9月末,进行一次全县人口整顿工作,对农村发放户口簿,城镇居民重新更换户口簿。全县共登记129 206户、593 687人,发放125 545册户口簿。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前,又进行一次大规模户口整顿。公安机关和保卫组织对社会上散住的重点人口,由所在地派出所负责管理;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的重点人口,由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负责,所在地派出所配合管理;对已列管的重点人口报县局户政科全面掌握。1984年对全真623名重点人口重新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建立档案。1984-1987年,通过对重点人口管理,发现有违法犯罪的34人,其中:捕判21人、送劳动教养13人,改好撤管163人。1990年对全县3 591名重点人口,全部建立档案。对外地流入县内的暂住人口,各派出所严格执行《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掌握暂住人口表现,解决失控漏管问题,建立暂住人口登记制度,索取照片,发放"暂住证",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1990年全县4 626名暂住人口,全部发放"暂住证"。
    1987年全县开始办发居民身分证,县公安局成立颁发居民证办公室,办理居民身分证工作。1987-1990年全县共颁发居民身分证426 120人,发证率87.23%,共办理临时身分证6 7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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