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雍正十二年(1734年)设呼兰城守尉时,下设左右两司,管理司法事务。宣统二年(191C年)在呼兰府设地方审判厅的同时,设呼兰地方检察厅,有厅长、检察官、录事、书记等13人。管辖呼兰、巴彦、木兰、兰西检察事务。同年在呼兰设初级检察厅,有检察官、录事、书记等6人。民国时期1913年撤销呼兰地方、初级两检察厅,设审检所。1929年在呼兰地方法院设检察处,设有首席检察官、书记官、录事、警察等31人。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设呼兰地方检察厅,负责管理呼兰、兰西、肇东、肇州、巴彦、木兰、通河、汤原、绥宾等县的区级检察厅。设厅长、书记长各1人、书记官5人。1938年5月,呼兰地方检察厅改组为区级检察厅,缩小职权范围,设首席检察官。先后任职42人,其中任检察官以上的11人。
    新中国建立后,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建立呼兰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的检察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1967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被"军事管制",一切检察事项由县保卫部管理。1978年10月恢复县检察院工作,并成立县检察院党组。贯彻执行《法纪监督制度》、《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制度》、《公诉制度》、《司法监督制度》。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90年县检察院下设办公室、批捕科、起诉科、控告申诉科、政工科、监所检察和经济侦察大队,编制46人。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