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雍正十二年(1734年)设呼兰城守尉时,下设左右两司,管理司法事务。宣统二年(191C年)在呼兰府设地方审判厅的同时,设呼兰地方检察厅,有厅长、检察官、录事、书记等13人。管辖呼兰、巴彦、木兰、兰西检察事务。同年在呼兰设初级检察厅,有检察官、录事、书记等6人。民国时期1913年撤销呼兰地方、初级两检察厅,设审检所。1929年在呼兰地方法院设检察处,设有首席检察官、书记官、录事、警察等31人。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设呼兰地方检察厅,负责管理呼兰、兰西、肇东、肇州、巴彦、木兰、通河、汤原、绥宾等县的区级检察厅。设厅长、书记长各1人、书记官5人。1938年5月,呼兰地方检察厅改组为区级检察厅,缩小职权范围,设首席检察官。先后任职42人,其中任检察官以上的11人。
新中国建立后,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建立呼兰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的检察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1967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被"军事管制",一切检察事项由县保卫部管理。1978年10月恢复县检察院工作,并成立县检察院党组。贯彻执行《法纪监督制度》、《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制度》、《公诉制度》、《司法监督制度》。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90年县检察院下设办公室、批捕科、起诉科、控告申诉科、政工科、监所检察和经济侦察大队,编制46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