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检察院基本不办理经济案件。1955年结合"镇反",自行受理刑事案件44件(主要是贪污案件),起诉17件、判决16件、出庭公诉2件。1957年自侦案件受理26件,经审查和调查,提起刑事案件16件,起诉14件。1962年对公职人员贪污、盗窃、违法等40人次进行调查研究,为交流经验,指导工作,写专题材料40份,县委批转3件,哈尔滨市检察院转发2件。1963年受理县委交办和各单位在"四清"运动中检举揭发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8件,经侦查核实,依法逮捕3人,待运动后期处理2人,建议有关部门做行政处理3人,收缴赃款4 400元。
1979年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组。1980年后经济案件上升。1981年全年经济案件33件,是1980年的1.8倍。在30名被告中,财会人员有19人,占被告总数的63.33%;党员5人,占被告16.67%;国家干部9人,占被告30%。1982年4月,中央颁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同年受理受贿、贪污案件48件,立案35件、62人,金额在万元以上的3件、1 000-10 000元的4件、1 000-5 000元的9件、1 000元以下的19件。县委于3月28日召开全县"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宽严大会”,当场有7名罪犯家属为亲人退还赃款。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57件,大要案6件,结案28件,全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3万余元。1987-1990年,共受理经济犯罪100人,立案73人,其中:贪污35人,占47.95%;行贿、.受贿9人,占12.33%。经济犯罪分子利用内外勾结、钱权交易、互相利用等手段,贪污巨款。检察院采取主动出击,办案中依靠发案单位领导和群众,排除阻力干扰,4年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68万元。1981-1990年经济检察情况(附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