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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狱  乾隆四年(1739年)始建监狱。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旧副都统署改建监狱,并建看守所。由府经历兼典狱官负责管理。同年成立罪犯习艺所,旁设蔬菜种植场,为罪犯劳动改造场所。宣统二年(1910年)监狱归审判、检察厅管辖,撤销府经历兼典狱官,另设看守所官,所内13人。1913年监狱又归县署管辖,改名呼兰监狱,并附设看守所、习艺所。1920年又归审判厅、检察厅管辖。1925年由省拨款重新改建监狱,1926年1月1日竣工,共砖瓦房88间,名为黑龙江第二监狱,附设呼兰看守所。设典狱长1人,其他人员共28人,隶属黑龙江高等检察厅。1928年1月,又附设第二特别管束所,专管定刑、减刑罪犯。内设工厂,分鞋科、浆洗科,凡管束所罪犯,轮换劳动。东北沦陷时期,呼兰监狱直接受伪省警务厅领导,是滨江省的模范监狱。其内部组织,除正、副监狱长外,还设文书、会计、需要、戒护、作业、教诲和医务7科。1935年2月,监狱内押各种"犯人"264人。1940-1942年改为2科7股,1942-1945年仍恢复7科,每科设科长、主任。1932-1945年,先后有92人任职,其中日本人8人,中国人84人。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苏联红军进驻呼兰,放出监狱全部犯人。解放后,由县公安局管理监狱。新中国建立后,设呼兰看守所,地址仍在监狱处,归县公安局管辖。1975年后,由武警呼兰中队负责看守所的管理。
    监所检察  1955年根据全国镇压反革命斗争的需要,县检察院设专人负责,对县看守所进行检察工作。1957年侧重对看守所执行政策的监督,通过3次监所检察和1次劳改检察,保证看守所活动安全、合法。1958年开展对服刑期间劳改犯的抗拒改造、重新犯罪案件的起诉工作。劳改检察3次,发现有再犯罪12人,均起诉加刑。1960年对看守所和劳改砖厂及省公安厅畜牧场进行定期的临时检察14次,对抗拒改造的犯罪分子起诉加刑9人、批判斗争14人、减刑1人、奖励40人。1961年重点对执行办案的法定时限的监督,对看守所进行5次检察,发现有的案件拖延长达三四年之久,病犯多,死亡率高,病犯占18.2%。经公安、检察、法院三长研究,采取加强侦察、预审、起诉、判刑工作,集中突击老大难案件。贯彻狱政管理制度和提高看守人员政策观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所检察工作受到干扰,基本停止。1979年县检察院确定2人分管监所检察工作。2月15日松花江分院转发呼兰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收审站检察报告》,对执勤武警战士思想麻痹问题,进行纠正。1984年配合"双打"(刑事、经济)斗争,协同公安机关清理监舍30余次,组织武警、管教学习上级有关文件8次。组织在押犯人进行法律、形势、政策、遵守监规和认罪服法教育20余次,受教育犯人300余人次,纠正事故苗头35件,促进了监所文明管理。1986-1990年,认真贯彻上级对监所"看好、管严、保证安全"指示,5年间深入监所检察720次,纠正违纪78件,采取"一教、二严、三查、四揭露"方法,向在押人犯进行政治攻势,收到效果,达到无逃跑、自杀、哄狱、暴狱和无传染病、无超法律时限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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