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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雍正十二年(1734年)设呼兰城守尉时,下设左右两司,左司管理民事诉讼,右司管理刑事诉讼。宣统二年(1910年)在呼兰府设呼兰地方审判厅,有厅长、庭长、推事、典簿、主簿等20人,管理呼兰、巴彦、木兰、兰西审判事务。在府城设初级审判厅,有推事、录事、书记等11人,负责府境内诉讼。民国时期,府改县制,1913年撤销呼兰地方、初级两审判厅,设审检所,有帮审员2人,审理民事、刑事案件。不久,撤审检所,设司法科。1920年8月奉省令成立呼兰地方审检厅。1929年4月改为呼兰地方法院,设民庭、刑庭、检察处和书记室,有院长、庭长、推事、书记官、庭丁、警察等77人。管辖呼兰、兰西、木兰、通河、汤原、肇州、肇东、安达、风山等县民、刑案件审理。1930年把风山、安达两县划出;把巴彦、绥化划归呼兰,呼兰法院管辖9县。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呼兰地方法院,仍管辖呼兰、兰西、肇东、肇州、巴彦、木兰、通河、汤原、绥滨等县的区级法院。呼兰地方法院设院长、庭长、推事、书记官、录事、承发吏等60余人。1938年5月将呼兰地方法院改为区级法院,只管呼兰,编制缩小。法院最高官职为监督审判官,下设庭长、书记官、厅吏等人员。1932-1945年,呼兰法院先后任职40人,其中院长6人。
    解放后,1948年10月建呼兰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编制9人,其中:审判员1人、书记员4人、法警4人。1953年增至18人。成立由7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同年5月,建4个巡回法庭和12个审判站。1955年建康金、东沈2个法庭(分辖8个区)。1956年建二八法庭,1962年撤销农村法庭。1967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室、办公室,恢复康金法庭,新设方台法庭。
    1977年11月,县法院贯彻执行《审判刑事案件试行程序制度》和《审理民事案件试行程序制度》,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支持公诉的制度。197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县委批准重建县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年编制增至56人。
    1980年1月1日起,县法院全面实施"两法"。同年6月21日,全国最高法院王怀安庭长来呼兰,对呼兰法院公开审判问题做了肯定。公开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大改革,是贯彻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同年设经济法庭和刑二庭(即申诉庭)。1981年11月,全国最高法院、省高院、地区中院在呼兰召开座谈会,对呼兰法制建设工作给予好评。1982年设政工科。1990年县法院共设12庭、3室、1科,共16个机构,即民庭、刑庭、经济庭、利民、长岭、二八、石人、双井、康金法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庭、接待室、办公室、调研室、政工科,编制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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