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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8-1952年,县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统一审理。1950年7月,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1951年全县共审结刑事案件35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5件、案犯36人,枪毙11人。重点打击了反动党团、反动封建会道门、反动土匪建军、恶霸、特务、伪警、汉奸等罪犯。1956年8月,开展肃清内部反革命运动。1956年末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要求既要肃清反革命分子,又要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政策。县公检法三机关从同年10--12月,对从1955年1月至1956年8月处理的524件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查出处理有问题的50件、占9.54%,主要是在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和少杀长判方面有偏差,通过落实政策,总结出经验。1958年反革命和其它刑事案件数量上升,全年共审结443件,其中:反革命案45件、反动会道门3件、贪污54件、盗窃99件、赌博29件、强奸5件、杀人3件、放火7件、其它198件,是刑事案件较多年份。1959年县法院执行中央提出的"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政策。同年全县共审结154件,为1958年的34.8%。1960年中央指示"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同年共审结93起刑事案件,其中:反革命11件、凶杀1件、路劫强奸1件、强奸杀人1件、强奸幼女和少女5件、强奸6件、贪污7件、盗窃32件、其它29件。对严重犯罪分子,执行死缓1人、枪毙7人。1961-196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47件,其中政法案件17件。案件总数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盗窃案件增多。1961和1962年盗窃案件均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0%。1966-197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砸烂",1973年恢复。
    1978年贯彻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方针,县委组成15人的"三案"复查班子,对"文化大革命"以后判处的反革命和刑事案件进行全部复查。到1979年6月末共复查1 026件,改判228件,占复查总数的22.22%。其中;复查反革命案件132件,改判97件,占73.5%;复查普通刑事案件894件,改判131件,占14.65%。在改判中无罪平反的100件,占改判案件的43.86%;减轻刑罚的121件,占改判的53.07%。落实了政策,促进了安定团结。1983年贯彻中央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指示,全年审结刑事案件207件,其中:伤害21件、盗窃83件、杀人8件、抢劫14件、强奸34件、贪污3件、放火3件、交通肇事3件、其它刑事案件38件。为加强法制宣传,大造声势,召开大型宣判大会,轰动全县。1984年后,"严打"深入发展,1985年刑事案件有明显下降。1986-1990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06件,其中:盗窃案216件,占35.64%;强奸案126件,占20.79%;伤害案76件,占12.54%。1978-1990年刑事案件审判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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