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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1年公布《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婚姻案件骤增;婚姻案件涉及经济关系,出现财产纠纷。全年共审结民事案件606件,比1950年增33.3%。其中:婚姻案件331件,占总数54.62%;债务案件71件,占11.72%;房产案件50件,占8.25%;工商案件31件,占5.12%;土地纠纷13件,占2.15%;劳资纠纷案件4件,占o.66%;其它106件,占17.48%。1953年全县建4个巡回法庭,12个审判站和210个民间调解组织。1955年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群众调解组织发挥作用,民事案件减少。1959年民事案件略有上升,共审理169件。县法院在审理工作中贯彻"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原则,判决29件、调解69件、中止71件,达到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目的。1961年审结97件,其中婚姻案件84件,是解放后民事案件最少的年份。1962年深入贯彻党中央"二十二条""六十条"政策,对"大跃进"遗留问题要合理解决。婚嫁纠纷上升,民事案件有明显增加。全年审结303件,比上年增2倍多,其中:婚姻家庭案201件、占66.34%,扶养5件、债务3件、赔偿17件、房产19件、退赔3件、牲畜纠纷22件、其它33件。在处理上,判决23件、调解121件、终止15纸转出22件。做到"有理支持,无理必驳,教育落后,犯罪必纠。"1963年上级法院强调处理民事案要从有利于集体经济巩固,有利树立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县法院经常携卷下乡,依靠群众巡回办案。全年审结186件,有80%以上到现场处理,办案正确率95%以上。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办案工作受到干扰,出现一些冤假错案。
    197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审判民事案件试行程序制度》,民事案件审判趋正规化和民主化。县法院深入基层,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把大量纠纷解决在基层。基本做到简易纠纷不出队,一般纠纷不出社。198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新《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执行,并下发审理婚姻问题、原婚姻法与新婚姻法的适用时间界限问题的有关规定,为掌握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1984年后民事案件逐年增加,其中经济纠纷案件明显上升,1983年审结14件,1985年88件,1986年增至145件。民事案件中比例最大的是离婚案件,1982年审结172件,1986年293件,1990年为903件,逐年上升。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 632件,其中离婚案件占55.3%。1981--1990年民事案件审判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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