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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7月,县法院建经济审判庭,设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负责对经济案件的处理和审判。同年审结12件,接待群众来访15人(次),解答有关经济纠纷询问5件。在审理方台公社社员盗伐林木案件时,组织全县各公社林业站长参加旁听,并向全县播放录音和张贴布告。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的建议",刹住了乱砍滥伐林木歪风。在审理长岭公社一小队会计贪污案件后,向县委做了《从××一队贪污案件中应吸取教训的报告》,以县委名义转发全县。1981年11月,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2年4月,县法院做了《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点。正确区分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制裁违约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1982年审理经济案件59件,其中:合同纠纷案21件、其它经济案件38件,已审结48件,结案率81.36%。1984-1990年,县法院共审结经济案件1 247件,其中:属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工程承包、农村承包、货物运输、借款、企业内部承包等)案件共457件、占36.65%,其它经济纠纷案件790件。1984-1990年经济案件审判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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