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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3年5月,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后,全县开展建立民间调解组织工作。全县13区、226村和11个街共建调解组织155个(农村150个,城内5个)。选举调解委员和陪审员1 206人。经一段培训后,通过由调解委员直接处理、配合法院处理、由法院介绍处理等多种形式,参加办案活动。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5年3月23日,人民日报刊出"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加强人民团结,推动生产建设"社论。县法院根据省法院指示,决定对部分调解委员及人民陪审员实行一个月集训,培养典型,推广经验,提高业务素质。1958年由于公检法合署办公,人民调解组织改为政保调处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调解组织被斥为“阶级调和”的工具,被迫解体,1973年恢复。
    1980年1月,县法院3个基层法庭和民庭25名干警,以庭为单位,分片包干,深入21个公社337个大队和镇内各街道,对调解委员会普遍进行一次整顿。4月,县法院总结《对青山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验》,推广他们发现纠纷及时解决,遇着矛盾进行说服,遇有打仗斗殴就宣传法制的作法,减少了法院讼事,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同年10月,县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982年实行综合治理,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分别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调委会组织不断巩固提高。同年全县调委会由319个发展到459个。全年司法处理和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6 037件,相当于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11倍,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1985年4月,乡镇建立司法办公室,1986年改为乡镇法律事务所,为乡镇政府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要求,调整全县调解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组织433个,其中:乡镇领导小组40个、村级调委会376个、城镇街道调委会17个。民事调解干部1 457人,其中:调委会主任393人、调解委员1 064人。1987-1990年全县共调解民间纠纷17 149件,调解成功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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