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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编 经济综述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第三节 农村集体所有制
 
 
    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土地改革以后,在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最初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又经历了农村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详见第四章第一节)的发展形式。
    土地改革 解放后,全县共有土地241.6万亩,其中耕地220万亩。地主、富农占有耕地17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9.5%;而其人口4.43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9.9%。中农和贫农占有耕地4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0.5%,而其人口为17.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0.1%。佃户租种土地的地租价值一般占收获量的一半,高者达60-70%;借贷利率达四分、五分或更高;实物借贷年息在70%以上。1946年春,各村屯相继建立农民联合会,开展反奸清算、减租减息运动。1946年秋,开展向地主收回代青苗土地的斗争。1947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和松江省委决定在呼兰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先在长岭区搞试点工作,接着全县开展平分土地运动。1948年2月,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登记,将公地、斗争地主的土地和群众原有少量土地全部造册,打乱平分。根据"耕者有其田"原则,按人口分配。在地块确定上,采取按雇、贫、中农排号,依次挑选,地主、富农分给同样数量土地。除公有地外,农村参加分配土地1 732 210亩,参加分地人口240 801人,每人平均耕地7.2亩,劳力平均17.1亩。
    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农民在"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号召下,以"人合心、马合套、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户与户之间插犋换工组成互助组。互助组从形式上有临时与常年之分。临时是一季一插犋,平时单干,忙时成组,变换灵活。常年是一年一插犋,常年不散,较为稳定。互助组规模有大有小,小者四五户,耕畜三五头,大者十户左右,耕畜8头以上。1950年前全县以临时互助组为主,1951年后以常年互助组为主,1955年初级社与互助组并行,1956年互助组为合作社代替。
    初级社 1952年春,根据省委《关于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精神,开始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3月长岭区永胜村(西八家屯)永胜农业合作社建立,为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时有社员11户,12名男劳力,12匹耕畜,耕地470亩。采取土地耕畜私有,实行"三统一"(生产资料统一使用、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成果统一分配),试办效果好。1953年全县成立48个,1954年新建126个,1955年增至757个。入社户达23 433户,占农户总数的50.8%。初级社是由个体经济转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形式。
    高级社 1955年9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双井区腰堡村试办县内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同年12月办起32个高级社。1956年1月全县掀起合作化高潮,从1月22-25日,全县13个区、230个村建成235个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入社农户50 523户,占总户数的99.5%。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土地、农具、耕畜作价归社,为集体所有。社员入社按劳力均摊股份基金做生产费用,生产统一管理,产品实行“按劳分配”。高级社建立了劳动管理、财物管理、生产管理、物资管理等各项制度,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1949-1957年农业合作化发展情况(附表)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初,根据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全县掀起人民公社运动。先在康金乡试点,成立卫星人民公社,把高级社连并,取消乡村建置,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8月16日县委下发了《呼兰成立人民公社方案》,9月组成10个大办人民公社工作团分赴各乡,用近一个月时间,把全县256个高级社并成10个人民公社,下建49个生产大队,256个生产队。1961年5月,全县改为21个人民公社。同年12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60年代以后,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粮为纲”、“割资本主义尾巴”,妨碍多种经营生产和家庭副业生产,造成农业经营单一、粮食生产单一。在生产上以生产队为单位,普遍存在“大帮哄”、“卯子工”。在分配上,存在“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偏向,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1958-1962年人民公社初期组织发展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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