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呼兰县志》
 
 
第十一编 农业
 
 
第八章 农业管理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清末呼兰府(呼兰境内)升科地有244 886垧。民国时期升科地增至347 221垧,其中熟地295 547垧,柳条通、草甸、山林、牧场等项荒地51 674垧。东北沦陷时期,数量稍增,耕地面积为350 435垧,还有不可耕地9 248垧。旧社会对土地管理基本是放任自流。解放后,呼兰部分地区划给哈尔滨市和肇东县,土地面积减少。1949年全县耕地面积227 850垧,后各地开荒,耕地面积增加。1951年后,农民又将大部撂荒地垦为熟地,1955年全县耕地面积上升到246 804垧,比1949年增8.3%,是新中国建立后耕地面积的最高值。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大兴水利工程,到1962年共占耕地23.4万亩,全县耕地减至223 382垧,是新中国建立后耕地面积最低值。1963年后,随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国家基建、社队基建和水利占地等正常占用土地逐年增加。1949-1990年,全县共开荒27 700垧,其中草原开荒面积近8 000垧,兴修水利工程水域汇流后的开荒面积近2万垧,总计各类占地26 560垧。1990年比1949年耕地面积纯增加1 000余垧,达228 796垧。为制止乱占耕地,加强土地管理,195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认真贯彻"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依法利用土地。1987年实行土地统一管理,改多头批地为土地局一家管理,实行用地计划管理和严格审批制度。对县辖的一切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统一更换《宅基地使用证》和《土地证》。建立土地法规监察股,查处各类违法占地事件。在改革中注重土地资源的恢复和利用。1987年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制度建设,不断修订和完善地力补偿制,明确规定养地投肥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收取养地基金,规定亩施优质农肥1 504公斤以上,亩施化肥70标斤;建立土地耕暄制。按照3年轻翻一遍要求,年初缴纳一次翻地基金,实行统一摊、轮流翻,由村统一组织耕翻。建立劳动积累制,每个农村劳力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累计工日不能少于20个,由村负责落实到户,统一安排使用,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
    土地资源利用  1990年呼兰土地总面积3 918 000亩。利用现状是耕地占58.4%;水域、林地和城乡房屋道路占28.3%左右;牧地和未利用地合计约占13.3%,概括的说是:一林一水一宅地,半牧半闲六耕田。1990年土地资源利用情况(附表)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