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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凡例
 
      
    总则  以宏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系统地记述境内历史与现状,力求纂成朴实、严谨、科学的资料性著述,以裨实用。
    断限  上限尽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1990年,个别内容延伸到1994年。
    体例  以志体为主,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多种体裁并用,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结构  首设概况,介绍县情。次以地理(自然环境、政区)、政治(政权、政党、社团、人事、军事、公安司法、政治发展)、经济(经济综述、农业、水利、工业、能源建筑、交通邮电、商业、金融、财税、经济管理)、文化(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文献、体育)、社会(人口、民族宗教、城建环保、社福社管、家庭婚姻、生活、风俗)、人物为序,分列33编、165章、537节。横排门类,纵贯古今。编下冠序,不拘一体。末缀附录,拾遗辑存。  
    规则  一、立足当代,详今略古,力求反映事物的本质与发展规律。
    二、人物生不立传,表录及记事不受此限。
    三、所用资料,凡重要者皆注明出处,引文也多注明出处,县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四、统计数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统计部门阙如,则用有关部门资料。
    五、对旧《呼兰府志》、《呼兰县志》,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适当加以运用。  
    六、志中文字、文风、标点、称谓、纪时、计量、数字、引文、注释、图表、照片等的使用,遵照国家《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1987年2月)和哈尔滨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哈尔滨市志>编写行文规定》(1990年10月)执行。
    附:
    《哈尔滨市志》编写行文规定
        (摘引部分)
    第五条 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
    第六条 文风严谨、朴实,杜绝浮词、粉饰词。语言要准确、简洁。
    第七条 文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第九条 使用标点符号要准确,以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十五条 人物的称谓,除引文外应直书姓名,一般不加"该人"、"同志"、"先生",不冠褒贬之形容词。
    第十九条 年份一定要写完整。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农历、星期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都用汉字表示。中华民国以后纪年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九条 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并用汉字表示。
    第三十三条 引文要按原文照录,并加引号以示引用;转引的文字,应查原文核对,避免以讹传讹。
    第三十六条 引文注释采用页末注,不用文末注和文内注。
    第四十一条 采用的地图、区划图、市街图等必须按国家要求绘制。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志》和区、县志的编写。
    本志说明:为记述方便,划各历史时期。清朝时期,指清初至1911年;民国时期,指1912-1931年;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时期),指1931-1945年;旧社会,指1945年11月以前;解放后,指1945年11月中共建立人民政权后;新中国建立后,指1949年10月1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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