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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四编 能源、建筑
 
 
第一章 电力
 
 
第二节 用电
 
      
    民国初期,县火力发电量小,照明用电仅供官署、学校等。1938年接通哈尔滨马家沟发电厂后,供电范围扩大到县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照明。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实行计划供电,对主要工业生产保证供电,对农业排灌、防洪、脱谷等季节性用电,采取有计划地保证供电,对人民生活用电,采取定时、定量的办法给予安排。70年代后,城乡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从1970年起,电业部门采取限电办法,控制用电量。1972年县成立"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对国家分配的电量指标,按照“死指标、活调度”的原则,采取每周“停一开六”、“停二开五”、“停三开四”的供电办法。1990年全县总用电量14 328.4万度,超计划用电1 943.2万度,比1989年多用电3 076.3万度,增长27.3%。全年日平均用电量39.3万度,日最大用电量62.5万度。其中:农村年用电量6 423.6万度,占总用电量的44.83%。城镇年用电量7 904.9万度,占总用电量的55.17%。
    工业用电  民国初期,县内仅永业广火磨使用电力生产,日生产面粉约5千公斤。1931年县城宏兴木材厂使用电锯生产。1939年县城有18家制米厂使用电力生产,有电动制米机42台,日加工粮食42吨。1950年全县工业用电量450万度。1971年全县工业用电1 504.5万度,其中:14家大宗工业用电640万度、115家普通工业用电864.5万度。1985年用电量首次超过2 000万度,其中大宗工业占76%。1990年全县工业用电量达到4 512.2万度。
    农业用电  1943年孟家乡白旗村日本开拓团农民,首次使用电力抽水灌溉稻田300亩。1956年二八乡二八村使用电力磨米。1957年乐业乡关家村建小型抽水站。1958年孟家乡白旗村建红旗抽水站。1962年全县农业排灌用电161万度,农副业加工用电136万度。1968年康金变电所供应的电量负载达4 160千伏安,超过主变3倍,供电矛盾突出。1971年全县农村全部通电。同年农用电量(动力)905.4万度,其中排灌用电195.7万度,占21.61%。1978年长安变电所供兰西榆林镇电后,超容量6.5倍。用电低峰时长安、对青、台屯、榆林镇等4个公社轮流供电,用电高峰时仅供1个公社用电。1990年全县农业用电2 129.9万度,其中农业排灌用电1 992万度,占27.8%。部分年份城乡动力用电量(附表)
    市政生活用电  1912年永业广火磨发电供城内官署、商号电灯照明。1917年永业广附设电灯公司,专营市政、生活用电。街灯每只25瓦,生活照明灯每只16瓦。1933年10月,县城内官署、民灯共616盏,街灯66盏,每月用电3103基罗瓦特。1938年呼兰变电所建成后接通电网,县城民用照明电灯逐年增多,至1945年县城居民全部使用电灯照明。1956年全县生活用电上升到167.5万度。至1971年全县农村全部安上电灯。当年市政、生活用电量1 506万度,其中:城镇居民生活用电227.5万度、农村居民生活用电1 271万度、街灯用电7.5万度。70年代末,电视机、洗衣机、电饭锅、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设备进入千家万户,用电量急剧上升。至1987年,呼兰镇内主要大街已全部路灯照明。1990年全县市政、生活用电6 589.7万度,约占全县总用电量的46%,其中:农村居民生活用电5 043.1万度,占76.5%,城镇居民生活和市政用电1 546.6万度,占23.5%。市政、生活用电量(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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