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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四编 能源、建筑
 
 
第一章 电力
 
 
第三节 用电管理
 
      
    管理机构  1917年呼兰电灯公司成立,隶属永业广面粉公司。1936年满洲电业株式会社哈尔滨支店在呼兰设营业所。1946年哈尔滨电业局在呼兰设营业所,1955年改为呼兰工段,下设保线站、变电所。1958年改为营业所。1965年成立县农村电气化科(简称农电科),下辖康金、大用、白奎3个电业所。1966年呼兰营业所改称供电所。1972年设县"三电"办公室。1973年8月成立县电业科,1982年改电业局。1990年县内共有3个电业管理部门。其中呼兰供电局隶属哈尔滨电业局,县电业局、"三电”办隶属县政府。呼兰供电局有职工77人,固定资产2 418万元,10千伏配电线路54条(其中局属8条,77.4公里),用户配电变电所33个,变压器182台、51 405千伏安,担负县内802个动力用电户和对农村用电的趸售管理,并直接管理县城2.12万户民用电户。1990年供电14 328.4万度,其中趸售6 423.5万度。县电业局担负县内19个乡镇和兰西县榆林镇的供电管理,有职工198人,固定资产466.8万元,10千伏配电线路42条,总长1 078公里,管理用户配电变电所937个,变压器950台、58 606千伏安。1990年购电量6 423.5万度,售电量5 693.6万度,损失电量占11.36%。县"三电"办公室负责县内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电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计划用电  县内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由哈尔滨电业局按计划分配。70和80年代初用电紧张,由哈电业局下达用电指标,然后由县"三电"办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生产任务和用电量提出用电计划,对超用单位采取限电措施。对火柴厂采取两条线路供电办法,保持不停电。对县麻纺厂采取架设1 400米专用线办法,除松呼线停电外,一般不停电。对县乳品厂采取架设13 750米专用线办法,保证用电。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和哈尔滨特殊钢厂,给予优先保证。对成本高、亏损多、耗电大的化肥厂,自1982年起实行不供电办法,停产整顿。对农业生产用电,以保证生产为主,然后安排照明。冬季用电高峰,红旗线每周星期二、五停电,胜利线每周星期三、六停电,中华、铁东线每周星期一、四停电。1990年上级计划分配电量12 385.3万度,实际用电14 328 1 4万度,超计划用电11.5%。
    节约用电  70年代后,电力供需紧张,全县广泛开展节电工作。1974年5月,乐业公社阳光大队创造"三定一封五不点"(即定灯头、定瓦数、定照明时间,封灯头,不用不点、无人不点、白天不点、大灯泡不点、长明灯不点)的节电经验,除在全县推广外,还在松花江地区各县推广。对工业生产用电,实行用电有人管,使用有计划,耗电有定额,考核有制度。1980年4月,白奎公社砖油厂安装360千伏电容器,实行就地补偿。功率因数由0.72提高到0.85。1987年全县生产单位共安装电容补偿器522台,总容量9 692千伏。对全县在180KVA及以上的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并登记注册。对国家已宣布淘汰的超耗能标准的电器设备,实行取消或控制使用。同年,上级下达节电指标376万度,拉闸限电3 396小时,共停电2 519条(次),节电416万度。1990年上级下达节电指标230万度,全年拉闸限电928.1l小时,共停电353条(次)。全县实际节电量523万度,其中:生产节电212万度、生活节电311万度。
    安全用电  1984年各乡、镇成立用电安全委员会,村成立用电安全小组。科局设2名安全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每年开展春秋两次安全大检查,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和百日操作无差错的"双百"竞赛活动。每年还编制一次安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对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乡村电工,每年进行培训、考核、发证。但因群众缺乏电的知识,部分电线年久失修,设备和人畜伤亡事故也多次发生。五金商店大楼、木农具厂、麻纺厂、影剧院等重大火灾事故,均属电火所致。1963~1984年发生的触电、电火事故多起,造成7人死亡、5人伤残。1974-1990年,共发生5次设备事故,其中:责任事故2次、非责任事故3次。1987"年7月3日,龙卷风席卷呼兰,重灾范围的呼兰、--']k、长安(李家)等3个变电所值班人员,及时拉闸停电,无一触电事故发生,受到上级部门和群众的赞扬。
    电价管理  旧社会,电价按灯泡瓦数定价,16瓦灯头市民每月1.28元,工业、商户每月1.60元,25瓦灯头每月2.00元。1948年7月,上级规定统一电价。一般电价分长电价(通宵)、短电价两种。1963年6月,东北电业管理局调整电价。农业生产用电,电网在供电所35千伏及以上每度0.052元,1-10千伏电压供电价每度0.056元,1 000伏以下电压供电价每度0.06元。电网趸售电价35千伏以上每度0.05元,1-10千伏每度0.055元。转供电价在趸售的基础上收20-30%的差价。电网直供农村各种副业、饲料加工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用电每度0.075元。农村照明与城市照明同价每度0.09元。转售农副生产、饲料加工电价每度0.035元,转供照明每度执行0.09元。1966年1月,康金地区动力用电每度改收0.09元,照明用电每度改收0.10元,电力排灌用电每度收0.07元并加收15%变压器和线路损失费用。呼兰地区按趸售电价待遇,动力用电每度0.065元,农田灌溉用电每度0.058元,照明用电每度0.088元。1972年7月,省电业局对农业生产电价进行调整,属排灌、口粮加工、饲料粉碎、脱粒等10项用电,呼兰、康金、白奎地区一律改为每度0.06元,不收损失费。属10项以外的用电按原规定不变。居民照明用电价格1990年改为每度0.148元。趸售购电价和售电价1990年改为每度0.105元和0.145元。
    抄收  旧社会,设专人管理电费抄收。1950年城镇改月抄表、月走收为月抄表、月送费的办法,即由抄表人员到现场定收费金额,用电单位和居民电表组长,将电费按时送交电业部门。1953年改为每月抄表到户、收费到户。1958-1978年,农村居民电费由生产队垫付,年终分配时按户收费。1979-1990年,农村改由供电所到村、户抄表收费、统一交电业局。
    监察  城镇由供电局负责,农村由电业局负责。主要防止用户窃电或盗窃电器材料和设备等。1967年3月,电业局检查发现,孟家公社红旗大队电工私自窃电,按实际容量和窃电时间给红旗大队加倍收取电费的处罚,追缴电费3 739.60元。1972年3月,白奎公社大坊大队盗窃国家高压电柱15根,用于修建大队俱乐部,先后私自停电3次,造成线路病态运行,危害严重,经查证给予大队3名领导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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