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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四编 能源、建筑
 
 
第二章 煤炭石油
 
 
第一节 煤炭购销
 
      
    经营机构  1912年王文崇在县城始建南满煤厂,至1925年,全县煤厂已发展到8'家。其中:县城5家、松浦2家、对青山1家。1949年县土产公司开始经营煤炭。1950年9月,在县城北大街设煤建经销处,在呼兰火车站前设煤炭零售商店。1951年9月煤建处改为县煤建公司。1960年2月,煤建公司迁呼兰火车站,并在院内设煤炭第一营业部、在县城北设第二营业部(北营)、县城南设第三营业部(南营),在康金设综合门市部,在石人、西沈、白奎设3个代销点。1974年5月在对青山增设煤建商店。1978年煤建公司改燃料公司,专营煤炭业务。1990年设有县城第一、二、三、四营业部和康金、对青山营业部,共有固定资产58.3万元,自有流动资金56.9万元,职工360人,年销售煤炭175 273吨,销售总额1 539万元。
    煤炭供应  民国初期,经销抚顺产原煤,年销量约100吨。鸡西和鹤岗原煤,年销量约300吨。1931年全县铁匠炉19家,用煤量超过1 000吨。1934年经销量超过1 500吨,最高销量约2 000吨。1949年全县经销煤炭1 211吨。1952年上升到2.24万吨。1956年工业用煤由工业部门设供销处统一供应。对城镇居民用煤实行凭证供应不限量。对机关事业单位取暖用煤按需供应。年销售煤3.86万吨。1960年工业生产用煤4.24万吨,焦炭1 504吨。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一些工厂关停,用煤量下降。1962年工业生产用煤1.68万吨,比1960年下降60.4%。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煤炭供应越来越紧张,60年代末供需矛盾突出。1968年计划调入9万吨,实际调入6.45万吨,比计划减少28.3%。从1969年开始,国家对煤炭由敞开供应改为计划分配。县内采取4种供应方式。①计划分配供应。②按消耗定额供应。③按定量供应。对城镇居民生活用煤,按人定量供应:第一、四季度每人供应80公斤,二、三季度每人供应70公斤。冬季取暖煤,按居民住房间数供应,1间房以下600公斤、1-1间半800公斤、2-3间1 000公斤、3间以上1 200公斤。④核实供应。对特殊需要的临时性工程用煤,采取实际调查核实,按需要量供应。部分年份国家计划分配煤炭供应量(附表)
    1984年9月国家对煤炭放开经营。同年县开始经营议价煤,议价煤每吨价格高于平价煤10%,1986年销售议价煤6 000吨。社会商业每年经销议价煤超过万吨以上。1987年工农用煤改为议价供应。1990年全县供应煤17.53万吨,其中:工业用煤4.13万吨、市场供应13.4万吨。议价销售煤2.5万吨。1990年议价煤销价高于平价煤40%。
    煤价补贴  从50年代开始,县财政对人民生活用煤和机关用煤实行补贴,每吨补贴6-7元。60年代末,每年县财政补贴约30万元。1985年以后财政补贴上升,平均每户居民年补贴约48元,全县年补贴约150万元。1990年县内居民用煤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即把补贴加在个人工资内。由此堵塞了漏洞,全年县财政减少煤补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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