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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六编 商业
 
 
第五章 粮油
 
 
第一节 粮油征购
 
      
    清代设官庄后,对屯丁实行征收额粮制度。规定每丁年交纳额粮22仓石(每石200公斤),第一年免交、第二年交半、第三年全纳。乾隆初期,每年共征收额粮11 228仓石。另外,每百石还征收3年耗粮3石,每年征收先农坛种子5.8石,丰年征收新壮丁额粮4 188石,总计征收13 715仓石(约合2 743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官屯地全部升科,改按民垦地征收租赋,停征额粮。民国时期,全部征收租赋。东北沦陷时期,实行粮谷统制政策。1939年对大豆、小麦、油料作物等实行“粮谷出荷”。1940年县兴农合作社统一收购"出荷粮"10.2万吨。县公署派"四太金刚"为首的搜荷班,到农村横征暴敛,把农民的口粮、种子都全部夺走。 
    1946年实行以粮代税、计划征购的制度,由所属呼兰、沈家、康金、白奎、对青等5个公粮仓库征收实物。1950年征购率定为25.3%,采取由各粮栈(库)和合作社签订合同的征收办法。群众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积极交好粮、多交粮,同年征购6.59万吨。1953年11月,全国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及“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收购方针。1955年10月,实行"定产、定购"政策,1958-1960年,征购任务逐级下达到基层生产单位,省下达的征购指标每年都高于实产。1965年确定征购基数为7.2万吨,超购部分加价10%左右。1966-1970年,贯彻"备战备荒"的方针,先后征购"红心粮"、"爱国粮"、"战备粮"。5年平均每年征购12万吨。1971年贯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以1965年定购任务为基础,1966-1970年实际平均征购为依据,将1971-1975年定购任务调整为9.75万吨,比原基数增35.4%。1971-1978年,8年时间平均每年征购11.5万吨。1979年调整基数为9.2万吨,超购加价50%,其中对大豆单定征购基数。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省政府规定,实行粮食征购任务包干,同年收购17.2万吨,其中征购16.7万吨,收购基和征购量均为历史最高年份。1985年农业严重受灾,仅征购4.4万吨,为1949年以后最低年份,1988-1990年,定购基数为10.05万吨,1988年完成9.9万吨。1989、1990年均超计划0.02%完成征购任务。1990年实际收购13.6万吨,其中合同定购10.05万吨。1949-1990年国家征购粮油量;部分年度主要粮食品种统购价格(附表)
    议购  1979年国家规定,粮食部门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可议价收购粮油。1984年放开粮油市场,除粮食部门外,供销社和其它国营、集体商业单位均可以收购议价粮油。1984年粮食部门收购议价粮7 429吨,有大豆、小麦、稻谷、豆饼等,其中收购大豆4 557吨。1990年粮食部门收购议价粮豆51 330吨、食油及食用油料410吨、豆粕和豆饼1 05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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