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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六编 商业
 
 
第五章 粮油
 
 
第四节 粮油销售
 
      
    私营粮行  乾隆以后,呼兰一些杂货铺、烧锅、油坊等兼营粮米。咸丰末年私营粮行兴起,呼兰和五站为主要粮食市场。民国时期私营粮行发展较快,1921年8月,粮行有德兴长、同兴长、和顺长、兴隆泰等18家,存粮25 920石(约合5 184吨)。1929年全县有私营粮行23家,其中:县城10家、松浦6家、对青山7家。在对青山还有丹麦的保龙粮栈、美国的华美粮栈、俄国的西必里粮栈。除粮行外,一些当铺也兼营粮米,在城乡还有粮米市。1935年县城有私营粮行41家、粮米店31家,乐安镇有粮米店24家。1939年对大米实行配给制,对大豆、面粉、玉米、高粱、谷子等实行统制。1940年对城镇居民粮油全面实行配给制,平均每月每人配给粮食不超过15公斤。1941年后伪县公署禁止贩卖面粉、大米等,违者以“经济犯”论处。1948年春市场上缺粮,县政府发布通告,严禁出口(出境),使粮食市场得到稳定。1949年县城有粮米店8家,资本1.99万元;摊贩15家,资本2 400元。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统销,私营粮店停业。
    国家供应  1949年粮食储运公司成立,负责对机关的粮食供应,也对市场出售。1953年11月起,贯彻国家统销政策,关闭城乡粮食自由市场,对城镇居民口粮、生产用粮全部实行计划供应。农业人口的口粮及饲料粮,按政策规定由生产者或集体分配留用。国家粮油供应,包括非农业供应和农业供应两部分。①非农业供应,从1954年5月1日起,对居民口粮和工商行业生产加工用粮油,实行凭证限量,逐次登记的办法供应。居民口粮,每月平均按15公斤灵活掌握,同年实际供应15.7公斤。食用油城镇和集体伙食单位,每人每月供应0.2公斤、农村每人每月供应0.15公斤。1955年11月,全国统一使用居民粮油票证,实行"按人定量、归户计算、凭证供应"的办法,根据居民劳动强度、年龄,划定供应标准为9级。60年代后,供应有变化,但变化不大。1978年学习旅大市经验,把职工基本口粮定为15公斤,其余部分按工种粮分3类、9级,按月供应。1990年将工种粮改为议价供应。居民口粮供应品种,面粉常年每月每人2.5公斤左右,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日增加供应1-2公斤。大米节日每人供应0.5公斤。1990年城镇每年人均消费粮食244公斤,其中国家供应234.5公斤,占96.1%。②农业供应。1954年起,农村人口食用油,每人每月供应0.15公斤。1962年起,农业人口食用油统由国家供应,每人每月供应0.1公斤。1976年起对农业人口(不包括菜农)实行定量留油豆的政策,不再统一供应。1984年起停止民工口粮补贴。1987年起停止农副产品奖售供应。国家救灾粮,根据受灾情况分别供应,最高年1万吨左右。从1954年开始,每年有返销粮,1960年历史最高返销粮2.9万吨,占征购量的42.5%。1990年农业人口每年人均消费粮食398公斤。部分年度粮食销售情况(附表)
    议销  1953年实行粮食统销后,关闭城乡粮油市场。1956年12月,县决定开放自由市场,允许统购任务完成后的余粮、葵花籽上市销售。1979年后,国家调整粮食政策,允许国营粮店、商店等经营议价粮油。1984年放开粮油市场后,除国营、集体商业经销外,在城乡发展个体粮油店。1990年粮食部门销售议价粮1.06万吨、食油及油料1 677吨、食用油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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