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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货币混乱,民国以后,因滥发纸币,造成江钱毛荒,通货膨胀。东北沦陷时期,实行货币统制政策。1932年6月,伪满洲国公布货币管理法,并用伪国币兑换收回各种旧币。解放后,县政府除发行东北流通券外,还相继完成了伪国币、红军券、东北流通券的回收整顿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银行执行货币发行、代理国库的职能,对现金、工资基金、金银兑售等实行行政管理。内设货管股、计划股,负责货币发行和计划管理。
现金管理 1949年11月,呼兰银行办事处成立,对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的现金实行管理。规定:每日收入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最迟在翌日上午交当地银行,单位保存的现金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支付量。凡现金超过定额或收款存入私人银行均属非法。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在公营企业、机关单位之间推行转帐结算,不准使用现金。1954年对供销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1956年对集体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62年,对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各核算单位之间及与国营企业的一切经济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现金库存,实行定额管理,对商业单位实行现金日回笼制。1980年省人民银行对单位间零星采购、跨地区购销往来、在集市上采购等携带现金数额有所放宽。1983年后对单位库存现金定额也有所放宽,最高不超过1 00元。80年代后,一些单位违犯现金管理规定,出现套取现金、坐支现金、超库存等问题,银行部门经常检查,给予及时纠正,平均每年检查面达30%。1988年10月,实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各专业银行配备专职货管员。并建立现金支付登记簿、大额现金拒付登记簿、可疑待查问题登记簿、罚款停付现金登记薄、货管单位登记薄等。支取现金实行按额度分级审批制度。支取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时,必须编报计划,防止套取现金。同时核定企业单位现金库存,对重点单位经常进行检查,杜绝坐支现金、超库存现象发生。1990年,全县现金管理单位有980户。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起,贯彻《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县人民银行对全县发工资的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发工资的单位,必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节劳动计划,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在季前5天送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存查、监督。提取工资现金时,由单位填写"工资基金结算表",向开户银行办理。此办法对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增加起到保证作用。1972年根据省《劳动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工资总额基数,按基数支付工资,人数和工资变动时,凭有关证件调整基数。1977年根据上级规定,对违反规定和超计划的工资支出,银行拒绝支付。1980年把原控制职工人数,监督每月工资支出的办法,改为按工资总额监督的办法。对集体单位,银行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1984年后改革工资基金管理形式,对放开的小型国营企业,工资支付不受总额的限制,经主管部门批准,奖金可上不封顶。没放开的国营企业,工资支付超总额时,经劳动和主管部门批准,银行可以支付。1990年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底卡,规定工资由内审员审批并监督支付,无工资手册和编委、劳动局审批的计划,银行有权拒付。1990年银行管理的工资基金单位1 250户。
金银兑售 清代、民国时期,金银可计价流通,官庄、私店均可经营。东北沦陷时期,金银流通受到限制。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禁止私自在市场上计价流通。单位和个人采集生产或加工回收的金银,统一由国家银行按牌价收购。生产单位使用金银,统一由当地银行按生产需要计划配售。1962年县银行开始收兑金银业务。1980年后收兑量上升,1981年最高收购黄金4 000克、白银5万克。1985年后,国家多次提高收购价格。1986年7月,收购价为黄金每克32元、白银每克0.45元、银元每枚12元。1986年县银行收购黄金220克、白银1 869克、银元87枚。1987年收购黄金74克、白银3 233克、银元14枚。以后逐年下降。县内黄金配售主要用于晶体管生产和锯片生产,配售数量每年由省银行计划分配。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两1 000元,含银量不足99.9%的每两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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