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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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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编 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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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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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以当铺、大商号办存款业务。清末呼兰广信公司成立,官办存款开始。民国时期,除官办银行外,钱庄、贷庄等也开办存款、储蓄业务。1922年中国银行呼兰办事处存款30万元、呼兰地方储蓄银行存款4.5万元。东北沦陷时期,由伪中央银行呼兰支行等办理存款、储蓄业务。1933年呼兰银行存款69.9万元。新中国建立后,经办存款的机构有银行、信用社等。1990年全县银行、信用社存款总额3.94亿元,其中:工商银行存款1.68亿元、农业银行存款1.37亿元、建设银行存款o.16亿元、农村信用社存款0.73亿元。其中银行存款总额为1950年的96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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