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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七编 金融
 
 
第四章 贷款
 
 
第一节 工业贷款
 
      
    1951年县银行开办工业贷款业务。对国营工业的贷款按着资金定额,由财政拨给80%、银行贷款20%。1952年全县8家国营工业贷款54.9万元。对集体工业贷款额不超过实际需要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1953年全县发放集体工业贷款10.1万元。1958年把国营工业贷款提到30%,后又改为全部由财政拨款,银行仅对季节性的临时资金给予贷款。1959年把国营工业流动资金全部转为银行贷款,即全额信贷。贷款额由1959年的150.6万元,上升到1960年的1 275.7万元。1962年改由财政拨款80%、银行贷款20%,贷款额降至583.3万元。1972年对国营工业清产核资,将流动资金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定额的由财政拨足,季节性、临时性超定额储备资金由银行贷款。1977年7月实行贷款新办法,1978年贷款2 203万元。
    1979年重点支持县第一针织厂、省纺织配件厂,各贷款95万元购进原料和设备,发展生产。同时,对全县105个工业信贷企业分类排队、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对集体工业实行贷款物资保证检查,依照产值资金率、资金周转率确定贷款支持的对象。1979年贷款余额上升到372万元。1983年国营工业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县内将轻纺工业做为重点支持对象,全年发放工业贷款余额2 319万元,其中轻纺工业贷款1 777万元,占76.6%。1985年支持企业改革贷款4 956万元。全县25户国营工交企业,划为一类6户、二类16户、三类3户。1987年工业贷款余额8 302万元。1990年全县发放工业贷款余额1.63亿元,为1951年的1 07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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