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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国营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由国家统一拨给。银行仅对国营、集体商业进行小额贷款,同年商业贷款余额1.5万元。1953年由银行按企业商品流通计划和财务计划发放贷款,年末贷款余额783.7万元。1955年在县专卖公司试行贷款新办法,实行计划商品储备、进货预付、结算贷款等3种形式,1956年在县百货公司系统全面推行。1957年10月,将国营商业贷款,改为按月调整,直接办理储备和临时贷款,取消结算贷款。1958年银行对商业贷款提出:"需要多少资金,供应多少资金"的口号,贷款上升到1 491.2万元,比1957年增长52.5%。1959年将商业贷款划分为商品流转、农副产品采购、预购定金、特种贷款等4种形式,发放贷款上升到2 402.9万元,比1958年增长61.1%。1965年对农村供销社的贷款从严掌握,对合作商店原则不发放贷款,对节日适当安排短期贷款。1966年9月,银行对独立核算单位只发放商品流转、预购定金2种贷款,对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下贷上转。1977年对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的贷款资金进行检查,对占压商品资金28.2万元、残损变质商品5.8万元、拉用贷款8.7万元,分别实行专户管理并处以加息。
1979年突破商业按区划供应资金的限制,疏通渠道,直接与产地、工厂挂钩,发放贷款92万元,支持商业增设摊点、兴办夜市。对集体商业采取扩大贷款扶持发展,对合作小组开办流动资金和中短期贷款。为适应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1981年发放临时性贷款183万元,支持商业部门组织购进高档紧缺商品。1985年对五金公司贷款95万元,购家电商品;对糖酒公司贷款44万元,购水果罐头商品;对副食品商店贷款260万元,购关内大米;对供销和水产部门贷款45万元,购水果及鱼类商品等。1990年共发放商业贷款余额3.56亿元,为1951年的233.7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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