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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七编 金融
 
 
第四章 贷款
 
 
第三节 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  1952年开办农业短期贷款,同年发放15.6万元。1953年开办长期贷款,同年发放贷款53.2万元。1955年合作化运动中,为支持贫困农民入社,开办贫农合作社基金贷款,省下达呼兰贷款指标24.5万元,其中:现金11.5万元、转帐13万元,贷给757个农业社,占全县97.6%,帮助2 688户贫困农民解决入社股金。1956年开办国营农业、良种、种畜贷款,当年发放贷款3.8万元。1958年对农业贷款实行大放、大收管理。1959年支援农业无偿放款59万元,1960年上升到108.4万元,1962年后逐渐减少。1965年对全县235个穷队重点扶持103个,发放贷款884.3万元(包括信用社发放148万元),其中:发放生产费用贷款137.6万元、设备性贷款46.8万元,无偿放款19.8万元。1966年以后,农贷主要用于农业学大寨运动,贷款额减少,1969年降到196.7万元。1971年信用社开办农村社队企业贷款。1976年后贷款额逐渐上升。1979年改革农贷制度,1980年发放贷款1 235.7万元,其中增产措施贷款956万元,占77.4%。同时为支持商品生产,对粮、麻、瓜、甜菜、牛、羊、猪、兔、蜂及加工编织业优先贷款。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开办了承包户贷款,最高贷款额达405万元。1986年承包户最高贷款额达1 699万元,还发放农业开发户贷款78万元。1990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余额4 526万元,为1951年的98倍。
    农贷豁免  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对1961年底以前农村社、队(包括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社办企业、社营拖拉机站、社员个人、其他部门所欠国家农贷款,采取实事求是的原则,该收的收、该缓的缓、该免的免。1963年初在康金镇进行豁免试点,对生产队所欠的生产设备贷款全免,对社员个人(贫下中农困难户)全免,对上中农有条件还的不免,然后在全县铺开。当年7月末全部结束,共清理贷款总额计526.9万元,其中国家贷款总额475.3万元。豁免总额162.3万元,占清理总额的30.8%,其中国家贷款152万元,占豁免总额的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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