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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七编 金融
 
 
第四章 贷款
 
 
第五节 民间借贷
 
      
    民间信贷是民间自发组织的信贷活动,旧社会比较盛行。放贷者俗称"放钱",借贷者俗称"抬钱"。一般春贷冬还,短期较多,最长也有2-3年的。民间借贷多以物产抵押作保,无物抵押者须有亲朋挚友作保。借贷利息,短期月息3-4分,长期月息5-6分,最高者有月息10分的,称"大头债"或"高利贷"。有的放贷户对借户先扣利钱,称"上打利",即年借贷100元,先扣利钱50元,到期再还100元。到期不能还的,采取把利钱加入借贷款中一起计算利息,即借贷100元,到期加50元,按150元计算利息,俗称“驴打滚”利和“阎王债”。旧社会,很多贫苦农民,被“驴打滚”和“阎王债”的高利贷逼得倾家荡产。这种高利贷形式多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涉及的是孤立的两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还有一种“请会”,涉及的是几个人或几十人之间群体性信用关系。这原本是民间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后变成为急需用钱者的一种便捷的融资形式。它是由发起人(会头)邀集一些人为会员,彼此约定每期每人入会金额。会员第一次所交金额由"请会"者先得,余者按次序排列,直到每一个人都轮回为止。
    新中国建立后,取缔高利贷。50年代初期和中期尚有"请会”者,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城镇和农村居民基本都成为集体经济的一员,个人困难由群众组织的"积金会"解决,"请会"这种融资形式也自动消亡。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开始恢复。80年代初,借贷双方仍沿用旧时的传统方式,借贷利息一般月息3-5分。80年代后期,很多借贷者已不是为生计所追,而是"用钱生钱",即用月息10--20%的高利贷借贷,从事经济活动。但民间信贷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约束,尚没有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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