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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七编 金融
 
 
第五章 利率、结算、保险
 
 
第一节 利率
 
      
    存款利率  1950年1月,国营企业结算单位存款利率,按月息1.5‰计算。同年10月1日,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活期存款也按月息1.5‰计算。1951年3月,调整利率,国营企业结算户存款1.8‰,非结算户2.7‰;私营企业活期6r%0,定期3个月以上9‰、6个月以上12‰。1952年7月,降低私营企业利率,活期存款4.5‰,定期1个月6‰、3个月7.5‰。1954年1月,再次调整私营利率为活期4.2-4.5‰、定期6-7.5‰。国营、合作社活期2.1‰、公私合营活期2.7‰。1955年10月,调整私营活期2.4‰、定期4.2‰、公私合营2.4‰。1956年1月,国营利率降为1.8‰。1958年1月合作社、农村公社一律执行1.8‰。1959年1月,取消私营利率,公私合营利率下调到1.8‰。1965年1季度对企业主管部门存款停息,7月对企业专户存款停息。1971年10月经调整,城乡集体经济和农村社队存款为1.5‰。同时对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存款和党团费、工会费存款不计息。1972年1月,国营企业存款也降为1.5‰。1980年9月,恢复企业专户存款计息。1981年10月,开办信托存款,利率在1.8-3.3‰。1982年1月,新设单位定期存款,对象为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有1年、2年、3年档次,利率分别为3‰、3.6‰、4.2‰。同年5月,对工会会费存款恢复计息,为1.5‰。1985年1月,将城镇个体存款利率由1.5‰上调为2.4‰。同年4月将单位定期一、二、三年利率分别上调到3.6‰、4.2‰、4.8‰,活期由1.5‰上调到1.8‰。1985年后国家又多次调整存款利率,到1990年存款利率调整如下。1989-1990年间企事业、机关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情况(附表)
    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  1954年12月规定,活期月息9.O‰、定期4个月内12.O‰、4个月以上15.o‰。1956年3月活期降为2.4‰、定期降为4.5‰。经过多次调整,1971年10月集体存款1.5‰。1979年后多次上调存款利率。1989年2月调整利率后,按专业银行各档次利率最高上浮10--30%。1989年6月调整利率后,最高上浮70%。1990年2月调整后不准上浮。
    储蓄利率  新中国建立初,银行为鼓励群众储蓄,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实行高息政策。1955年后逐步下调利率,到1971年,定期1年的储蓄利率由1951年的21‰降到2.7‰,为历史最低点。1979年后国家多次上调储蓄利率。1988年9月10日,国家对3年以上的定期储蓄实行保值补贴,1989年第一季度保值补贴率为16.13‰。1950-1955年间储蓄利率调整情况;1958-1990年间储蓄利率调整情况(附表)
    工商贷款利率  1950年1月,对国营企业结算户贷款利率执行月息2.7‰。同年8月根据国家低利政策,非结算单位6个月贷款,公营企业9--12‰、合作社10.8‰、公私合营和私营工业12-18‰、私营商业12-15‰,机关团体和部队、学校10天内贷款9-12‰。此后多次调整利率。1971年9月,降低利率30%,实行全民和集体工业、商业贷款同一利率,月息4.2‰,1972年1月执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月息3.6‰,1971年10月执行。1979年后,贷款利率进行过多次调整,到1990年贷款利率始终低于1950年的利率水平。 
    农业贷款利率  1950年2月,对互助组、个体农户发放贷款,月息分别为12‰、15‰。1950年9月,对国营农业企业贷款月息9‰。1952年7月降到3.9‰。1953年12月,对农村集体农具贷款月息3.9‰。1954年1月起,对集体农业贷款,不分用途和期限,一律月息7.5‰。经多次调整,1959年1月简化利率种类,把农业贷款利率调到6‰。1964年3月,对农业生产设备贷款月息1.8‰,其它4.8‰。1971年10月,对农村社队生产费和社队企业贷款月息3.6‰。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从1972年1月起,调为月息3.6‰。1979年后适当提高贷款利率,并仍实行低于工商企业贷款利率的原则,支持农业生产发展。1985年4月,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农业集体生产贷款调到6.6‰,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7.2‰,生产设备贷款7.5-7.8‰。
    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1953年7月,对包工企业贷款实行月息6‰。1954年4月改按2‰计息。1972年1月,对安装企业贷款执行国营工业4.2‰的利率。1980年小型基本建设贷款年息调至3‰。1985年1月,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后,仍实行差别利率,月息分别为3.5‰、3‰、2‰。同年8月,将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2种贷款利率统称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期限实行差别利率。1982-1990年间各种贷款利率调整情况(附表)
    信用社贷款利率  1950年3月,信用社对农民放款按银行农贷利率,银行让利2‰给信用社。1954年12月,信用社定期放款不论期限长短,不分贷款用途,一律按月息18‰。1955年后逐步降低利率。1971年10月,社队农业、社员和社办企业贷款月息一律3.6‰,社队设备贷款仍为1.8‰。1985年后随银行利率的调整,信用社贷款利率也上调,并实行浮动利率。1989年2月按专业银行上浮50%,1989年6月上浮100%,1990年2月上浮50%,1990年8月21日上浮60%。上浮利率幅度须由县以上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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