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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官庄地征收额粮,对升科民地征收田赋。民国时期一律征收地租。东北沦陷时期征收地税。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公粮,新中国建立后征收农业税。
额粮 乾隆二年(1737年)呼兰设官庄,规定每丁年交额粮30仓石(每仓石约200公斤),第一年免交、第二年交半、第三年全纳。乾隆初呼兰官丁510名,每丁年交额粮22仓石,年收额粮共1.12万仓石。另外,每百石纳3年的耗粮3石。新壮丁额粮4 180仓石,半入仓、半变价,入仓者应补纳耗粮,变价银解省。又纳先农坛地种子5.8仓石,年共收额粮1.37万仓石(约2 740吨)。
田赋 咸丰十年(1860年)呼兰闲荒百万余垧放荒招垦,每垧(长60弓、宽48弓,每弓5市尺)收押租钱2吊100文,5年后升科纳租。对查出的8 000垧旗招民垦熟地当年升科纳租。每垧征大租600文(江钱、下同),即正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官庄地一律升科纳租。宣统元年(1909年)台站地全部升科纳租。呼兰府(府直辖)有升科民地24.48万垧,年征大租14.69万吊。附加费捐有6项:经征费始于咸丰十年(1860年),按升科民地每垧征小租60文,即附加。全部留做经征费。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后改成小租七成解省,留支的三成又以5%解充京部饭费银。年征小租1.47万吊,上解1.03万吊。学费垧捐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每垧年征S50文。乡镇警察费垧捐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每垧年征800文,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后改为650文。晾网地租始于光绪六年(1880年),每垧年收押租钱5吊,后减为3吊500文。光绪三十二年停收。津贴地租始于同治六年(1867年),每垧年征400文,宣统二年(1910年)后停收。网场课税始于同治元年(1862年),每20里(市里)为1段网场,共设11段,每段年征银20两。
地租 1913年民国政府废除大小租名目,统称地租,每垧改征江平银1钱9分8厘,每两按10吊征钱。1914年改征每垧大洋O.35元。1929年改征大洋0.50元。附加经征费,1912年改为每收地租1吊加收经征费30文,1914年改按地租、三费应征额数每元征大洋3分。乡警垧捐,1913年创设民团,缩减乡警,每垧征3吊500文,内有乡警490文。1926年每垧改征大洋O.168元。学费垧捐,1913年每垧收770文,1928年每垧改征大洋O.20元。学田粮租,每垧地收租一石七八斗不等,按3色均缴,随时变价。1928年收入地租(国税)17.72万元、垧捐(地方税)26.04万元、学田粮捐(地方税)2 322元、街基租(国税)3 290元、园田租(国税)279元、官街地租(地方税)306元、地基租(地方税)533元,总计44.43万元。
地税 东北沦陷初期,沿用民国时期的租捐征收办法,取消附加军费。1935年地租每垧征伪国币(下同)0.357元、经征费每垧征O.11元、三费每垧征0.15元,垧捐(包括警费、学费、电话经费、省立中学费、义务教育费、警察队费)每垧征0.70元。1936年改地租为地税,课税标准和课税单位仍沿用旧制。农耕地每垧最高征O.53元、最低征O.228元。1942年颁行新税法,规定官地、公共用地、墓地、古迹和依规定的私立学校等使用的土地不征地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宅地为地价的2%。,旱田、水田及其它土地为收入价格的10‰。
公粮 解放后,为保证军需和巩固革命政权,废除伪满时期的地税改征公粮,即正税,附税称附加粮。1946年征收标准按旱田、水田、园田、土质好坏分为特、甲、乙、丙、丁5级,按收成情况沿用13级累进税制征收。附加粮按公粮的18%征收,公草每垧地征收10公斤。对地主,除应纳的公粮额外,加征半倍至1倍。土地改革后,实行按常年产量征收的公平合理负担的政策。1950年调整农业税土地等级,评定垧平均常年产量1 309公斤,税率为25.3%。土地等级根据标准粮产量评定,旱田以高粱为标准粮,每公斤分别折合大豆O.75公斤、玉米1.1公斤、谷子1公斤。每垧以250公斤为起级点定为一级,每增50公斤递增一级。水田以水稻评定,以500公斤为起级点定为一级,每增100公斤递增一级。全县确定4级至48级土地14.84万垧,未定级土地2 077垧。
农业税 1951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将公粮改称农业税。规定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条例另有规定外均须缴纳农业税。1952年取消农业税附加,县农业税率定为23%。1954年恢复农业税附加。1958年根据上级规定,县农业税平均税率定为20%。1961年调整农业税率为13.5%,农业税附加为10%。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正、副税)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3%。1961-1990年,农业税率一直执行13.5%没变。1964年根据国务院通知,省调整县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15%,附加分成比例为省7%、地(市)3%、县留5%。1964-1990年农业税附加率一直没变。部分年份农牧业税及耕地占用税等收入情况(附表)
减免 清代遇水旱灾害年景,官府对受灾户的租赋采取缓限带征办法,不予减免。民国以后,对匪患、灾荒造成的走、死、逃、亡等应征的地租,请示省批准给予减、缓、免。1929年省公署指令将1921年以前的民欠租赋一律免征。东北沦陷时期,因灾害毫无收获的,经纳税人呈请税捐局长批准,免征当年地税。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受灾和贫困的农户、农村社队集体,一直实行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减免分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两部分,灾歉减免总的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社会减免对象和条件是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军烈属、五保户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生产和生活困难的农户。1949年对产量在每垧150公斤以下的全免,产量在150公斤以上至425公斤以下的分7等减征。1959年对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合并使用,社会减免集中照顾穷区、穷队。1962年改为受灾五成以上全免,受灾三成至五成以下分19个等次减征,减免率为33%--96%。1965年4月,县对11个公社121个生产队的1959-1964年尾欠农业税6.99万元进行调查,对能收回的44个生产队尾欠2.25万元,在秋征结束前全部入库。对应豁免的77个生产队尾欠4.74万元全豁免。1970年7月,县决定对依法开荒地从耕种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从1978年起,实行按口粮参照收入分配定减免办法,人均收入50元以下和实产达不到常产五成以上的免征。全县减免287.5万公斤,其中有73个生产队全免,全免额75万公斤,占26.1%。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取消按起征点减免办法,恢复"常实产对照"的减免办法,将社会减免和机动减免合并使用。受灾五成以上的全免,受灾一成至五成的分7个等次减免,减免率为5%--80%。1986年实行"分等定率、重点照顾、分别衡量、归户计算"的方法,灾歉减免调整为4等12级,受灾七成以上的全免,受灾20%--70%以下的减征率为5%--95%。1990年全县减免173.3万公斤,其中:灾歉减免141.8万公斤、社会减免31.5万公斤。部分年份农业税征收、减免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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