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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企业收入称官营收入,新中国建立后称企业收入。1983年利改税后,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以所得税、资金占用费的形式缴纳国家,剩余利润留给企业。1952年企业收入20.6万元,1978年企业亏损111.3万元。1990年企业亏损1 027.4万元。
工业企业收入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内工业基础薄弱,工业企业收入少,国家实行统收统支制度,企业盈利全部上缴,亏损全部弥补。1952年起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完成生产(销售)、利润及上缴利润计划的,可从计划利润、超计划利润、亏损退库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从计划利润中提出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国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属于企业收入的一个项目。60年代初,企业出现亏损,亏损额10万元左右。1966-1971年企业收入358.1万元,连年盈利。1972年以后企业连年计划亏损,1972-1987年累计亏损2 170.2万元。
商业企业收入 1957年以前国营商业企业由省统一管理,1958年下放给县管理。粮食企业1971年下放县管理,1972年划给省管理,1984年又交县管理。商业企业收入主要是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企业的收入。粮食企业属财政退库单位,一直亏损。1963-1983年,商业企业(不包括粮食企业)累计收入1 909.7万元。1985年以后,商业企业利润以所得税形式上缴财政,企业收入减少,每年亏损20万元以上。粮食企业每年收入由县财政退库300万元以上。
农牧企业收入 60年代起农牧企业连年亏损,由县财政给予亏损补贴。1966-1987年累计亏损735.6万元。
文教企业收入 1953年以前,文教企业的利润暂不上缴,留给企业发展生产。1953年起,实现的利润一律上缴,企业亏损由财政补助。文教企业盈利很小,很多年份一直亏损。1963-1983年累计亏损1.5万元,最高年亏损额6.8万元,最高年利润收入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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