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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为杂项收入,项目零散,变化大。旧社会和新中国建立后均有此项收入。
契税 光绪三十年(1904年)冬始征,税从价征,按契内价银每两征银正税3分、副税3分、火耗各3厘。1916年6月改为买契每元收大洋6分、典契每元收大洋3分。临时附加军费每百元买契收大洋4元、典契收大洋2元。1928年改提8%留办公费,余解省库。1928年收田房契税12.55万元、契纸费1 757元(提二成办公余解省)。东北沦陷初期取消附加军费。1946年征收金额36.2万元(东北币)。1951年开征契税。税率,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依法继承者不纳契税。企业单位无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公私房时,一律缴纳契税。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停征土地买卖契税。1962年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承典、受赠或交换的房屋均免征契税。“文化大革命”时期,征收额很少,80年代以后逐渐增多。在县财政收入项目中属农业税收入。征收金额1988年2万元、1989年7.2万元、1990年6.1万元。
罚没款 1928年收地租罚款1.28万元、基租罚款395元、契税罚款359元、违警罚金261元。1951年省规定,将各项罚没款提交当地政府做为财政收入,不做其他开支。公安、司法、交通、环保、建筑、卫生防疫、计量、物价、工商、专卖、税收、土地管理等方面都有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项目中列为其他收入,分为政法、物价、其他3项。1989年政法罚没收入13万元、物价罚没收入31.2万元、其他罚没收入55.1万元。全年罚没款总额109.9万元。
杂项收入 杂项收入中,公产收入和支出收回11950-1990年一直存在,其他各项收入根据各时期的需要设立或取消。1989年县财政收入项目中无杂项收入项目,将征收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2项收入列为专款收入,收入总额52.7万元,其中:征收排污费24万元、征收城市水资源费28.7万元。1990年专款收入378.2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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