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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费 清末,呼兰府年支出办公费银8 400两,军费为旗营官兵俸饷银,年支出14 840两。城警费宣统二年(1910年)预算支出36 910两,乡警经费年支出江钱19万余吊。司法费年支出银22 226两。民国时期的行政费支出为县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1929年行政费支出86.6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89.37%。1935年伪县公署支出行政费20.89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59.9%,其中:县公署费支出6.38万元、警察费支出14.51万元。解放战争时期,行政费支出主要是县政府经费和军费。1946年政府经费和军费支出6 254万元(东北币),占县财政支出的63.8%,其中政府经费和军费各占一半。新中国建立后,行政管理费包括行政支出和公安、安全、司法、检察支出。行政支出又分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其他行政费。1987年以前县财政支出不设公安、安全、司法、检察支出项目,统包在行政费中,1988年单列公检法支出类。1952年行政管理费支出37.5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27.2%。1978年支出223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13.3%。1990年支出7 141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10.7%。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旧社会,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很少。清代对阵亡将士有恤银,对灾害有赈济款。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社会救济以民间赈济为主。解放战争时期,抚恤费按松江省政府规定执行,抚恤对象有在战斗中牺牲的指战员及家属、负伤患病的荣军和战勤民工的补助费。救济费是政府对受战争影响、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件所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救济的支出。新中国建立后,抚恤费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列为县财政支出的一项经常性开支,实行专款专用。1954年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10.8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6.7%,其中:抚恤费支出9万元、社会救济支出1.6万元、其他支出O.2万元。1978年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92.4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5.5%。1988年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353.1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6.8%,其中:抚恤费103.2万元、离休费7.5万元、退休退职费5.5万元、社会福利事业费69万元、自然灾害救济费141。8万元,其他民政事业费26.1万元。1990年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440.8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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