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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种税收全部上解,一切开支全部由户部拨给。咸.丰十年(1860年)后招垦,地方始有留支。到清末财政体制已由高度集权,向分权发展。民国时期,实行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两种体制。1918年属于县级财政收入的有租税附加捐、捐税附加捐、杂捐收入、杂费收入、杂收入等5部分。支出有县警察和保卫团经费、县立学校教育费、实业费、收捐经费等项。东北沦陷初期,实行中央集权体制,后又采取分权政策,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种财政管理体制。
解放战争初期,财政收入主要靠没收敌伪资财、征收公粮、税收、发行公债等,财政支出以保证部队、行政开支为主,并有一定比例的上缴省财政。1947年8月,东北解放区财经会议后,实行省集中财政管理体制,划分了省、县财政收支范围。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实行过8种管理体制。①统收统支。新中国建立初,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收支范围、收支标准、一切制度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县财政属省级预算的报帐制单位。②固定收入加分成。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下乡镇财政收支列入县级预算。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等3项。财政支出分为正常支出与专项拨款2项。收大于支按比例上解,支大于收由上级财政拨款补助解决。在收入范围内可多收多支,年终结余留用。③收支下放,总额分成。1958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根据财政支出的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分成比例。收小于支由上级财政补助,超收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变。④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超额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变。1971年起实行,按上级财政核定的财政收支总额,收大于支包干上交,支大于收由上级财政按差额包干补贴,年终收支结余全部留用。发生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⑤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4年实行。⑥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76年改为由上级财政核定收支指标,确定分成比例,超收多分成,少收相应紧缩支出,自求平衡。⑦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1980年确定县财政收入基数为164.7万元,支出基数为1 091.1万元,支大于收,省财政每年给定额补助926.4万元。另外,每年给机动财力40万元。⑧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8年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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