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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八编 财政税收
 
 
第三章 财政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  ①固定资产管理。1960年1月,颁发《呼兰县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国营工业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限额、使用管理、大修理、调拨、报废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在各单位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固定资产转移,1979年以前经财政部门批准,均无偿调拨,双方作固定资产增减处理。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固定资产转移,均作价收款。1980年2月,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试行有偿调拨的办法,按质论价。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不再上缴财政,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②流动资金管理。1951年7月,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重新进行清理登记、重新估价。1958年对地方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试行按照全部定额流动资金的30%由银行贷款的办法。1961年7月,改进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对定额流动资金改为大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款,少部分由银行贷款,超定额部分仍由银行发放贷款。1963年12月,县清仓领导小组复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物资损失240.8万元,各企业按批准核销的物资损失金额冲减国拨流动资金。1978年12月,贯彻上级指示,坚决制止任意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挪用税收、利润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已挪用的企业,限期归还、上缴。1983年7月,规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改由人民银行贷款,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1984年12月,全县20个国营企业单位清理机电产品、钢材损失金额432.1万元,当年冲销资金额372.2万元,其中:冲销自有流动资金145.4万元、冲销定额贷款86万元、冲销超定额贷款138.4万元、冲销专项资金2.4万元。③利改税。1983年5月,全省第一步利改税会议在呼兰召开,县成立利改税工作领导小组,同年6月除粮食、农牧、工商亏损企业外,均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县对第一步实行利改税企业,以1982年实现利润为基数,调整增减因素,做为基期利润,按大中小企业分单位核定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例和税后上缴利润及留利比伪。大中型企业执行55%固定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1985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工商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计税,按1983年末实现利润为基期数。大中型企业按55%固定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并核定调节税率和企业留利水平。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商办工业中需扶持的专门生产酱油、腌菜、豆制品、小糕点等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给企业。 
    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科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济建设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县地方财政分全额供给和差额补助两种形式。1958年以后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供给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人员经费按编制人数控制,以现行工资标准制度计算,专款专用,季度结算,多退少补,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按实际人数,分别以县直机关与公社(乡镇)机关的业务量多少、距离县城远近进行核定。1980年县直机关公用经费,每人每年按180元控制。对县委、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每人每年按230元控制。除上述外,对弹性或临时大宗支出,随时向县财政部门提报预算,一事一批,按核实的金额包干使用。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  ①事业费财务管理。农业事业费包括农业、畜牧、水利、水产、农机5个部门。新中国建立初期,财务收支实行支出拨款,收入上缴的全额管理。1964年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差额管理,部分生产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1980年改革财政体制后,实行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分别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管理。②支农资金财务管理。1960年国家拨给县扶助贫区投资42.3万元和增加支援农业机械化投资66.1万元。公社一级的投资主要用于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和公社工业化等方面的建设。扶助贫区投资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兴办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等方面。1980年起,根据财政部规定,将原无偿支援社队企业投资改为有偿支农周转金,并建立支援和受援双方签订合同等手续制度。1983年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扶贫周转金的试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有一定困难的户、组或队,用于购买耕畜和小型农机具或奶牛、羊、猪、家禽等有发展前途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发放的原则:逐级上请,签订合同,按期归还,不计利息、超期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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