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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以后,由旗署征收赋税,税款全部上解黑龙江将军衙门。同治四年(1865年)呼兰厅设税课司,光绪十一年(1885年)呼兰城和呼兰厅设厘捐局,光绪十七年(1891年)在呼兰城设厘捐总局,原厘捐局变为分局。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在呼兰城设木植山货总局,在呼兰厅、绥化厅设分局。此时呼兰形成税课司、厘捐总局、木植山货总局三局鼎立,三局直隶于黑龙江将军。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改税课司为经征税务局,地方官不再兼管税务。宣统二年(1910年)整顿税务三局合并为一局,统称税局,呼兰为总局。划分了税种,除国税外,地方税捐有地方行政司法补助税、地方公益税。民国时期,初仍沿用清朝税制。1914年11月修改税制,将银和钱改为大洋制,将税目分为国税及省地方税两大类。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仍沿用清朝、民国时的旧税制,也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国税分所得收益、消费、流通3类。地方税划分为省税、县税、街村税3种。
新中国建立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法令制定、减税免税以及对企业拖欠税收的豁免权限始终由中央掌握。1949年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属于县范围征收的税,由县人民政府拟议报省人民政府,核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备案。1958年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省下放给县一些地方税的减税、免税、加税的管理权限。同时将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1961年中央、省收回一些下放给地方的权限,1962年复设税务局。1969年又下放给省一些管理权限。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税收管理下放的过多过乱造成一些损失,1977年又相对上收了税收管理权限。1980年省政府下发通知规定,所有地方和部门都不准擅自停征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减免税。1990年县税务局设办公室、人事股、教育股、征管股、税收股、计会股、监察室、稽查队、治安派出所、税检办公室等机构。下设呼兰第一、第二、第三和康金、对青5个分局,兰河、利民、方台、白奎、站前5个税务所和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驻厂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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