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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初期,旗署征收赋税,同治四年(1865年)设呼兰厅税课司后,专征烟酒油麻税。光绪十一年(1885年)设厘捐局后,专征烟土税、厘秤税、粮石捐、斗秤课。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设木植山货总局后,专征木植、山货、皮张税。清末,由地方官署征收的国税6种,税局征收的粮税、酒税等26种,旗署征收的有船捐、鱼网捐等7种,归商会代征的有自治费粮捐、城乡警费捐2种,府署代征的有乡镇警费捐,卫生局征收的有商户捐、妓捐等。民国时期,1915年10月,在县征收局内增设黑龙江第二区烟酒公卖事务筹备处(次年2月改为省烟酒公卖第一分局),专征烟酒税费及牌照费,1928年实征收4万元。1918年设呼兰硝磺所(后改硝磺局)专征火硝、硫磺税,1928年实征收8万元。1923年设地方法院登记处,专收登记费,1928年实征收1.2万元。地方税由财政局和征收局分别征收。1928年实征收总额36.7万元。东北沦陷初期,国税仍由伪县公署(第一课)、税捐局(原征收局)、地方法院登记处、硝磺局、烟酒事务所征收。地方税由财政局、税捐局(代征一部分)征收。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由县财政征收,工商各税由县税务机关征收后缴财政机关入库。农业税征收年度,1951年财政部规定,从当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1959年财政部将征收年度由跨年制改为历年制,从同年1月1日--12月末止。在农业税征收期间,选派征粮代表驻库办理农业税征收报解工作。工商税征收,实行专责管理和群众办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工商税收的管理形式也在不断的完善,逐步形成了城镇、农村、集贸市场的管理体系。
城镇专责管理 1956年私营工商业改造后,对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实行按业对口、分工专责、各税统管。1962年对工商企业较多的地区实行分工商、分系统税利统管。对工商户虽多但地区比较分散的,实行划片定人、按片包干、不分工商、税利统管。1980年对县城、集镇实行按经济性质分系统或地区划片管理,按人定户,税利统管。1983年以后,对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系统或行业分工,定员定户,一员进厂(店),各税统管。
农村专责管理 50年代初,对农村各税实行分片包干、指定专人、各税统管、巡回征收。1956年对农村供销社、代购代销员、农业社附属企业和农村个体商贩,实行按片分工,结合农村各税统一专责管理。1958年农村地方税改由公社(乡)财税人员征收。1962年实行以税务定片,分片定人或按人定户,各税统管。1980年实行以社定人,各税统管。
集贸市场专责管理 1957年根据省财政厅、税务局规定,对有固定场所集中交易的市场,实行按市场大小、纳税多少、派专人管理,或委托市场管理机构代征。对无固定场所的自由市场,实行流动检查征收。1962年改为根据市场税源大小,指定专人或专人兼管,并实行按场划片定段、划行归市、入场登记、就场征税的管理形式。1983年后,对规模大、税源多的集贸市场,实行设置税务所。规模小的实行派驻征收组或专人巡回征收。税务机关同地方公安、邮局、铁路等部门紧密协作,检查偷税、漏税、私运、私销等违法案件。此外还发动群众检举偷税、漏税行为。对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缉私并查获者,不论部队、机关团体、群众,酌情从罚金内提成10--50%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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