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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八编 财政税收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票证管理
 
 
    完税照证  完税照证是国家征税的法定凭证。1951年实行的货物税票证分9种、印花税票分四级12种、直接税和地方税完税证分7种。1975年照证种类有工商税收通用完税证、自行车定额完税证、生猪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罚金收据、契税完税证、工商税收通用缴款书、代征手续费领据、工商所得税缴款书、收入退还书、自收税款退税凭证。1980-1985年,随着税制改革,增加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烧油特别税纳税凭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和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建筑税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奖金税缴款书、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和缴款书的发放,1959年规定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由专署(市)印制。1972年后改为税收票证、标牌种类式样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定和发放,县局按季直接向省局提报票证预算季报表,并设置票证专用库或专用柜,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清库。1983年对票证管理实行税务所每月清查1次,县税务局每季清查1次。
    发票管理  1950年东北区实行发货票统一管理,凡固定工商业、摊贩、行商必须使用统一的发货票。发货票使用前向税务机关登记编号检印后方为有效。检印由省税务局统一铸制。发货票的印制和样式统一由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不得私自印刷和销售。1955年取消国营企业发货票套印"检印"的规定。1976年工商企业使用的发货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单位和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自行承印或销售发货票。不准携带到外地和未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以外使用。不准涂改套用、冲洗重用,严禁外借、转让、伪造、私印和代开等非法活动,违者全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使用过的发票存根按期缴税务机关。如有遗失,及时追查并上报税务机关,由丢失单位通报声明作废。1990年6月,全县使用发票的业户普遍进行了自查,自查户数1 265户,自查面100%。在自查的基础上,县税务局组织28个小组,重点抽查506个企业,对转让发票、丢失发票根据和管理混乱的33户企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处以罚款8 500元处理,并追回转让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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