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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无劳动管理机构。社会就业,以自谋生计或出卖劳动力为主。民间自然形成雇工制、包身工制、养成工制(童工)等契约性的劳动关系。新中国建立后,劳动管理纳入国家计划。1978年前,劳动就业根据计划,由县统一安排。因劳力多,就业机会少,矛盾突出。1978年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城镇的失业问题逐步得到解决。1980年8月,改革"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实行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等多种用工制度。1987年国家规定不再招用固定工,改为招用合同工。1990年城镇失业2 908人,失业率4%。
1952年3月成立劳动科,负责全县的劳动调配和工资管理工作。1990年下设机构有秘书股、财务股、就业股(职业介绍所)、培训股、劳力股、工资股、安全监察股、锅炉监察股(锅炉检验所)、仲裁办公室、培训中心、老龄委员会、劳动服务公司等13个职能股,职工8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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