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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旧社会,私营工商户所用的工人、店员实行雇佣制,薪金由双方协商而定。解放后,公营企业实行供给制,邮电、电业等部门实行工资制。1949年根据国家规定实行13类39级工资制,月工资以工薪分计算。1950年6月将等级工资制改为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工薪分由5种商品混合价格折算。1951年规定每个工薪分的实物含量为混合粮1市斤、白细布O.2市尺、豆油O.04市斤、海盐0.04市斤、煤5市斤。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后,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县8 292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改革后人均月工资48.92元,比改革前人均增加9.34元,提高23.5%。1958年取消计件工资,后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又取消计件工资。1978年5月恢复计件工资制度。1985年打破平均主义分配形式,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定。1959-1990年国家共11次调整工资。1990年全县劳动人数年标准工资总额3 390.3万元,其中:全民单位1 590.4万元、集体单位1 799.9万元;人均年工资960.70元,其中:全民975.29元、集体948.16元。
奖金 新中国建立后,企业单位开始实行奖励制度,奖金有现金也有实物。1956年在企业单位实行超额奖、节约奖、质量奖等。1963年在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企业普遍推行综合奖励工资。1971年取消奖励工资制度,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固定下来。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奖金由企业按完成计划指标提取。对原有的附加工资在以后的调资中逐步冲减。1984年起,实行奖金与上缴利润挂钩的奖励制度,奖金上不封顶。对有特殊贡献者,企业给予重奖。各种奖金分为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它奖4项。1990年全县发奖金268.1万元,其中:全民单位251.1万元、人均153.98元;集体单位17万元、人均8.96元。
津贴 解放后,对供给制人员实行按等级发放津贴,1956年工资改革时取消。根据国家劳保条例规定,对高温、有毒、医疗卫生、防疫、班主任教师、废旧物资回收、社会福利事业等生产和服务岗位发放津贴,发放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种津贴有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还发放粮油、燃料、肉类、副食品等涨价补贴。1990年全县发放各种津贴、补贴1 002.3万元,其中:全民单位523.4万元、人均320.97元;集体单位478.9万元、人均252.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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