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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九编 经济管理
 
 
第三章 物资、物价
 
 
第二节 商品价格
 
      
    市场物价  清代、民国时期,市场物价靠商品自由调节。东北沦陷以后,对主要生活必需品实行统制配给政策,物价急剧上涨。1940年对主要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统制。1941年伪满洲国发布"七·二五"物价停止令,以1940年10月21日价格为准,冻结物价。因物资紧缺,市场物价仍在继续上涨,物价指数由1933年的100上升到1945年的599%。解放初期,为平抑物价,县及时组织粮食、棉布、煤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低价投放市场,控制了物价上涨。新中国建立后,很快消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到1953年物价基本稳定。1953-1957年,建立社会主义统一的国家市场,将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生产物资的购销价格,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轨道,实行统一牌价。部分生活必需品由国家财政实行价格补贴。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商品奇缺,物价上涨,1961年集市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在10-20倍之间。同年,国家为稳定物价,规定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和一些收费项目,按当时价格稳定不变。1962年为扩大货币回笼,对食糖、糖果、糕点、白酒、卷烟、针织品、手表、自行车等实行高价销售,价格高于平价3-5倍。1964年初,县内集市物价开始回落,物价指数比1963年下降19.4%,1965年又继续下降12.4%,低于平价。到1965年末,高价商品全部恢复平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为稳定经济形势,1967年中央发布"8.20"通知,实行冻解物价方针,除个别调整外,物价一直稳定。1978年后,对价格体制进行改革,实行计划价格和指导价格“双轨制”,放开部分商品价格。在有计划提高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同时,相应提高职工工资并发放物价补贴。1985年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经国家采取行政手段控制物价上涨幅度,到1989年,物价零售总水平比1988年上升17.8%,已低于1988年上升的幅度,通货膨胀基本得到控制。1990年1-11月份,县内零售物价指数上涨4.8%,较年初预定上涨12.5%的目标降低7.7个百分点,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呼兰物价情况;1931年1月呼兰物价情况;1935年6月呼兰物价情况(附表)
    价格调整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实行"先稳后调"的政策,稳定工业产品价格,提高农副产品价格,逐步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1966年以前主要是对农副产品和部分工业品,在保证物价水平稳定的基础上上调,对部分工业品还做了下调。1952-1972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幅度提高66%,农民受益平均每年递增3%。1979年国家有计划地上调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和8种副食品价格,其中粮油统购价平均上调20.6%,销价自1970年始终稳定不变。肉类、蔬菜等农副产品收购价平均上调34%。1981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烟酒销售价格,降低涤棉布销售价格。1983年再次降低化学纤维布销价,对化纤布和纯棉布服装也同时进行降价和上调。1980-1983年,国家2次降低部分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销价,其中彩色电视机平均降价16.2%。同时降低国产手表销价,平均降价幅度为7.5%。1983和1985年,国家2次提高铁路运价,对煤价也同时上调。从1981年开始,有计划开放小商品价格,到1984年已下放小商品654种。物价部门管理的品种由750种减到96种。拉开市场紧俏的高档名牌自行车和一般自行车的销价档次,其中:低档上调30元、中档上调50元、高档(凤凰、永久、飞鸽牌)上调70元。1979-1986年,国家对价格进行6次大调整、3次大放开。平均计算:粮食收购价提高1.2倍、原材料工业产品价格提高45%、肉类副食品销价提高86.2%。除定量供应的粮油、食糖、食盐等未提价外,其它食品价格提高59.8%、副食品提高86.2%、日用工业品升降相抵净提高5%左右、铁路运价提高21.6%。1987-1990年,除对13种名烟、名酒和部分高档消费品提高价格外,其它商品没做大的调整。
    财政补贴差价  新中国建立后,为保持市场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国家采取直接对商品购销价格的倒挂补贴只絮棉1种,到1980年,补贴品种增加到38种。1965年国家提高粮、煤销价后,按职工家庭人口每人每月补贴0.78元。1979年8种副食品提价,按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3年提高肉食品销价,按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5年生猪放开经营,按职工每人每月补贴2.5元。1988年提高燃料销价,按职工每人每月补贴11元。再加上其它补贴,职工每月的物价补贴约占工资总额的1/3。1985年全县物价补贴总额364.7万元。1990年全县物价补贴上升到1 249万元。部分年份主要商品销售价格(牌价);部分年份肉、畜、禽、蛋购销价格(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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