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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只对食盐实行统一销价,由地方官监督管理。1930年新《商会法》规定,由县商会负责监督物价,一些服务行业制定了行价和处罚办法。1937年8月伪满洲国公布暴利取缔令。1939年成立物价政策委员会,每月10日、20日、月末召集各商开会,商讨调整物价。1940年公布《物价统制法》,对违反者给予罚款和刑事处罚,并由警察配合监督执行。解放后,县为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对主要生活必需品规定限价销售,采取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稳定了市场物价。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将生产和生活物资划分为三类,价格分别由中央、省、市(地区)、县等4级管理。1953年10月,根据省牌价商品划分原则,县确定39种商品执行牌价。1960年县规定,除省以上管的495种一、二类商品和市管的品种外,其余全部由县集中管理、归口负责。同年对全县进行3次检查,纠正53个品种的价格。1965年又对16个系统、151个单位的20 154种商品和收费进行审价检查,纠正1 180种差错价格。
1979年副食品提价后,县物价部门对城乡12个行业、82个企事业单位的5 217个品种和项目进行大检查。对部分企业巧立名目、迟调、漏调、自发和变相涨价问题进行纠正处理。1983年起,在新年、春节期间,组织全县物价大检查,对集市上的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最高限价。1985年9月成立县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成立检查团,全年共检查有价单位2 562个,占全县40.7%;违价单位817个,占检查32%。1987年贯彻《物价管理条例》,利用广播等宣传形式,呼吁全社会都来监督物价。1988年各部门建立物价监督管理机构,乡镇企业建物价监督站。春耕时,重点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节日期间向群众公布价格"底帐",平息高档商品抢购风。1989年5月,贯彻省政府精神,县政府制定"实施383工程方案",对96种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实行定价申报审批制度,对县内自产的120个品种制定不许上调措施。1990年落实国家物价局发布的第1号令,制定和实施了"控、整、稳、降、限、管、算、查、调、严"等"十字"控价措施,并对9大类、250种地方产品价格进行登记管理。从1985年开展"物价信得过"活动后,到1990年,共有7个系统、115个单位参加竞赛,县供销综合商场等10个单位被评为"物价信得过"单位。部分年份物价检查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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