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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九编 经济管理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节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合同  1949-1953年的经济合同,主要是国营企业对私营工商业的经销、代销、加工订货等。1955年后,主要是国营商业部门同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及工商之间的加工、订货、产销合同等。1979年县工商局制定《关于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同年8月,启用合同鉴证印章,实行鉴证管理。1980年鉴证合同38份,总值7.5万元。1981年鉴证合同501份,总值1 226万元。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合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83年9月,在全县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从上到下建立合同管理网。同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7起。1984年4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照《经济合同法》规定,独立行使仲裁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同年鉴证合同99 645份,总值33 449万元,受理申诉案件8起。1980年举办《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办班21期,培训788人。同年10月起,对全县714个工商企业、总值47 754万元的130 992份鉴证合同进行检查,其中:违约21份、无效57份、协商处理纠纷12份。1987年7月,对47个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评出县汽车轮轱厂等6个企业为模范单位。1990年全县1 219个单位,共签订各类合同17 495份,总值6 157万元。1990年经济合同签订情况;1982-1990年经济合同仲裁情况(附表)
    商标  1923年5月,民国政府颁布《商标法》。1929年县振兴火柴厂《地球牌》火柴,经国家批准注册商标。1933年9月,伪满洲国颁布《商标法》,实行统一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制定商标注册法规,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批准。1964年6月,县农具厂《呼兰牌》菜刀,经国家注册商标为45 947号。到1978年,全县共注册商标10件。1979年以后注册商标逐渐增多。1987年以前注册商标归县工商局企业股办理。1987年7月,设商标广告股管理商标业务。据不完全统计,1964-1990年,全县注册商标共51件。1974-1990年间部分商品注册商标登记情况(附表)
    广告  呼兰广告业务始于80年代后,主要开放电视广告和书刊广告。电视广告由县电视台经营,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方面广告;挂失、寻人、行医等社会方面广告;招生、办学等文化方面广告;公安、交通部门的通告、管理办法等政府公告方面的广告。书刊广告,由驻县的省农机维修研究所经营,1983年8月24日,经批准在《农机维护》刊物上兼营国内广告业务,办理农业、机械等方面的广告。1987年7月,县工商局设商标广告股专管广告业务,除以上2种业务外,还负责对县内5家印刷厂印刷广告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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