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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九编 经济管理
 
 
第六章 计量、标准管理
 
 
第一节 计量
 
      
    计量制度  光绪十一年(1885年),黑龙江将军文绪奏准,斗具由官府制造并烙印发商户使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颁布度量衡制,规定尺、斗、两为度量衡主单位。宣统二年(1910年),改由呼兰府商会及商铺自行制造斗具,呈报税局烙印给票注册,作为官斗。1930年民国度量衡局公布实施《度量衡法》、《度量衡实施细则》。1935年伪满政府公布实施《度量衡法》,禁止私自制造、修理和贩卖衡器。新中国建立后,县采用市制和公制统一计量单位。1953年粮食部门购销粮食,改用衡器计量,废除旧的升、斗计量器具。1959年6月,国务院确定国际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保留市制,统一十进制计量单位。197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颁布。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一律采用公制计量,市制可使用到1990年。198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计量管理正式纳入法制管理。
    计量标准器具  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标准器具由省配发,标准度器有钢铁尺,量器有铁木质一市斗、一市升,衡器有铁砝码、钢砝码。传递方式,由国家设一级标准,传递到省二级标准,由省传递到县三级标准。新中国建立初,仍沿用旧标准器具。1956年县检定所成立,标准器具由国家统一自上而下进行传递。标准器具有20公斤砝码和杆秤砝码25个,及简单工具等。随着工农业生产和科研事业的发展,标准器种类相继增加。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312个大队、1 254小队有50斤、100斤、300斤的木杆秤和100公斤、300公斤、500公斤、1 000公斤的台秤共计3 650台。随着台秤、地秤、天平的运用,经多次调整,微型砝码更加微小,大型砝码总量从200公斤增加到数吨。1981年后,增添了心电图机检定仪、兆欧表校验仪、标准压力表、竹木尺量端器、角度尺标准、三表校验仪、检验游标卡尺类标准器、检定测微量具标准器千分表、检定指示式量具标准器百分表、千分表等10种标准器具,包括长度、温度、化学、声学、力学、光学、电磁学、无线电、时间频率、放射性等多种类的计量学科,广泛用于生产和科研领域。 
    计量器具检定  1912年呼兰商会对商铺的斗具,每年秋季检定一次,各商铺持斗到商会受检。斗大一碗的内钉木条,斗大一碗以上的当众销毁。1954年前,县城内开设有"智我信"磅秤修理部,从事私营衡器检修业务。1 956年6月县衡器检定所成立,承担全县计量器具检修业务。但只在城内较大工厂、商店、粮库、供销社和农村中较大的网点中进行,无周期性检定。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县对工、商、粮、供销各业网点,确定周期检定和修理,每年检定一次。1978年实行按区划片、以年定周期、以人定组,在城乡检修。1981年修改全县周期检定制度,对工业、商业、粮食系统的地中衡、地上衡定为年周期检定,使用频繁的台秤、案秤定为半年或季度检定维修。1985年国家《计量法》颁布后,县计量局对列入强检目录的项目实行强检,克服漏检。对外观损坏、失准失修、无价值的计量器具,采取缴销或烧毁处理。在商业系统开展"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竞赛活动。县计量局还组织全县生产企业建立计量机构,1990年全县已有35家企业建立计量科、室,各自确立企业计量器具检定目录传递量值,周期检定、维修保养等仪器设备,标准计量合格率保证100%。1987年在县内各企业中开展计量定级合格验收检定活动,至1990年取得合格单位证书的有46个(其中二级3个、三级25个、计量验收18个)。1985-1990年,实行法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共29 185台(件),经改制的计量器具4 502台(件)。1985-1990年计量器具检定、改制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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