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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1949年1月,县对供给制干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2年2月,对党政群团等机关干部和学校教员等实行公费医疗,残废军人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62年设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附设县卫生科内),负责对全县公费医疗的管理,后改称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经费,由县地方财政列入预算项目,按人定额提取,专项使用,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发给"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医疗。1973年9月,对公费医疗管理实行"全额包干、门诊包干"两种形式。全额包干包括门诊治疗、住院、转地、疗养等一切费用在内,按享受人数(包括超编编外和待分配人员),全年每人标准+22元(不足1年时每人按月1.80元)拨给单位包干使用。门诊包干包括门诊医疗的药品及手术、化验、透视、理疗、心电、照相、处置、针灸等费用,按享受人数全年每人标准18元(不足1年时按每人每月1.50元)拨给单位包干使用。门诊包干费用管理的单位,凡须住院或转地治疗的医疗费,必须经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从集中掌握的经费内支付,不在包干之内。女职工做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由县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报销,分娩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各单位医疗费年年出现超支。1986年1月,县财政拿出40万元补助公费医疗超支部分。80年代后期,对各乡(镇)、各系统采取大包干管理办法,医疗经费按核实编制人数和标准拨给享受单位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县直机关单位,实行门诊治疗包干使用,将全年医疗经费指标的25%拨给享受单位掌握,其余作为住院及转院治疗费用,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执行节约开支、合理治疗的原则,确保危重病人、疑难重症和慢性病患者的治疗。为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设立公费医疗诊室,专为公费医疗患者服务。部分年份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附表)
劳保医疗制度 1949年1月,县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执行国家统一劳保条例,对全民和集体企业职工医疗费实行全部报销,对职工直系家属实行半费报销。劳保医疗费来源,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5%,超支部分从企业公益金中支付。劳保医疗管理形式,初由企业发给职工劳保医疗手册(单),到指定的医院就医,由医疗单位记帐管理,每月结算一次。职工家属就医,实行现金结算,每月由企业按医疗费收据金额报销50%。住院治疗者由企业用现金支票支付。由于对医疗费管理不严,多数企业年年超支,挤掉多年积累的公益金。1980年后,一些企业为控制医疗费支出,实行按年、月定额包干管理。对职工的平时药费,实行按人记帐、定额管理、超支不报。对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全部报销。1985年后对劳保医疗费管理进行改革,大部分企业将医疗费改为按月发给现金,平均支出不超过提取比例,其中正常职工每月发1.5-4元,长期病号和离退休人员高于正常职工50%(金额不超过10元)。有的企业还实行按工龄计算。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多数企业报销50%,少数企业报销90%。
农村医疗保健制度 1969年3月,县卫生局推广孟家公社丁家大队合作医疗制度,各公社的生产大队,由社员自愿投资,创办合作医疗站、所。加入合作医疗的社员(包括家属),每人每年投资1元钱,作为合作医疗经费。新生儿1个月内随同母亲享受同等待遇,满月后办理合作医疗手续,死亡者不退投入的资金。合作医疗经费超支部分由生产大队公益金负担。同年全县309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的38个。1971年全县315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的167个。1978年全县321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的221个,其中社、队联办9个。1979年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站、所317个,实行全部报销的6个、80%报销的4个、50%报销的199个、30%报销的87个、20%报销的21个。西沈、台屯、对青3个公社曾实行"全办、全参加、全免费"的医疗制度,一年后停办。1981年全县有305个医疗站实行合作医疗,其中:实行全报的3个、50%报销的58个、30%报销的49个、保本的195个,有12个改为卫生所。1983年后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合作医疗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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