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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二编 卫生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三节 卫生监测
 
 
    饮水卫生  旧社会,城乡只有少数手压机井,大多为土井。县城部分居民饮用呼兰河水,因不卫生,常常引发传染病。1956年在爱国卫生运动中,全县改水井396眼,土井逐步改造成手压井。70年代初,县城开始饮用自来水,逐步消灭机电井和土井。农村经过“两管五改”建设,大部分乡镇饮用自来水,没有饮用自来水的地方,也都改为手压井或深水井。1988年县城有自来水厂2处,自备水源有19家,二次加压供水19家。1988年《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发布后,对城镇水源全部建立档案管理,每年监测2次,16项指标合格率达85%以上。末稍水每月监测一次,合格率达78%以上。
    食品卫生  旧社会,食品卫生防疫不被重视,民间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陋习。每到夏秋季节,患肠道传染病的人很多。一些患有疾病的牲畜肉也多被人食用,常引发其它疾病,危害健康,有的中毒身亡。新中国建立后,对食品卫生逐步建立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传染病基本得到控制。50年代对食品生产、加工、出售环节开始实行防疫检查。对因传染性死亡的大牲畜采取深埋处理,禁止食用。对痘猪肉禁止在集市出售,由食品公司统一收购,采取冷冻、炼油、高温等方式处理。1965年后,加强了监督检查管理,对生产、加工、出售环节,实行开业前做卫生指导和验收,对卫生设施不完善的单位,不准生产、经营。对商业、饮食业单位,以节日为重点开展定期检查,禁止腐烂、变质食品上市。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1965年4月,检查全县1 462名食品加工、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小商贩,对检查出的患肺结核、肝炎等传染病人员,做暂时离职治疗处理。对身体健康者发放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1979年8月,县防疫站配合商业、粮食、供销、工商管理部门等落实预防措施,在食品生产、加工、收购、储运、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条例,对不合格的不准出厂、出售。市场上出售的肉、禽类食品全部经过检疫,非检疫和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准出售。1985年7月,贯彻《国家食品卫生法》,设卫生监查人员,对食品卫生实行法制管理。1988年后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城镇冷藏设备达100%,农村达80%以上。1990年对食品加工、生产卫生监测330件,合格297件,合格率为90%。
    学校卫生  1978年县防疫站加强对学生近视眼矫正、防治沙眼、驱蛔虫、防龋齿和灭虱等卫生防治工作。1981年后,每年都对全县中、小学学生进行身体检查,帮助学校改善教学卫生,开展保护学生视力、预防疾病和青春发育期卫生宣传工作。1989年呼兰镇中、小学开展氟化钠漱口预防龋齿病,氟漱率在90%以上。1981-1990年,对学生近视、脊柱弯曲、沙眼、鼻炎、地甲病、龋齿、心脏病、肺结核、肝炎、蛔虫10种疾病进行检查,经对比,发现沙眼、鼻炎减轻,而近视增加较快。对此各校加强用眼卫生教育和坚持经常做眼保健操工作。部分年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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