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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六编 人口
 
 
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二节 政策、措施
 
      
    晚婚、晚育  1973年县规定的晚婚年龄是:城镇男27周岁、女25周岁以上,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1983年又将晚婚年龄改为在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基础上,晚3年结婚为晚婚。晚育是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和生育二胎的间隔年限。1979年规定育龄妇女25周岁以上生育者为晚育。1984年又改为对已到法定婚龄的青年男女,可允许登记结婚,但要动员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就做到了晚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年限,则在4年以上。
    少生、优生  1963年国家号召:"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1973年进一步提出"晚、稀、少"的口号。1979年号召"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普遍提倡一胎,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三胎及三胎以上)。1983年对农民生二胎规定:男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兄弟只有一个生育能力,要求过继的等情况,经批准,可予照顾。1984年规定:满族夫妇双方均为农民者,可生育二胎。蒙古族、回族、朝鲜族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生育二胎,对生育孩子提倡优生,优生还包括优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患麻疯病未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者,禁止结婚。开展产前检查,有遗传疾病的夫妇不要生育。
    节育技术措施  1964年开始采取避孕的节育方法。避孕的方法有男性绝育手术、女性绝育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放环等。1978年全县有生育条件的妇女76 486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59 079人,节育率在77.24%。1990年全县有生育条件的妇女170 291人,应采取节育措施的134 732人,落实结育措施的124 025人,节育率92.19%,比1978年提高了14.95个百分点。1978-1990年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附表)
    80年代后,实行计划生育,贯彻"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政策,已被人们理解和接受。育龄妇女的胎次率发生明显变化,一胎率由1981年的40.86%上升到1989年的49.59%。二胎率由1981年的35.50%上升到1989年的35.80%,三胎及三胎以上多胎率已由1981年的23.64%下降到14.61%。
    奖励和限制措施  1964年6月,县委转发省委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男女职工,施行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诊疗费和手术费由单位报销,对于没有享受公费和劳保待遇的群众,做节育手术一律免费,所需费用由有关单位在专设的计划生育经费中报销。女职工施行节育手术,按公假待遇;农村社员,按季节标准给予记工分。对计划生育做得好的夫妇,给予奖励。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国家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独生子女就医、入托、招工、招干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80年代后,各单位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凡计划生育工作好的单位,国家给予奖励。但农村超生现象仍很严重,认罚超生、硬挺超生、未婚超生、假手术超生、转户口超生、"打游击"超生等花样繁多的超生现象,各村均有发生。1982年前,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者,规定一次性罚款。1983年定为最低罚款不少于1 200元,对计划外生育3胎或3胎以上者,则加重处罚。对影响很坏的职工、干部除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并在一定年限内,不评模范、不给调工资、不予提拔。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实行经济制裁,对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工作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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