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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八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二章 市政设施与管理
 
 
第六节 市政管理
 
    
    管理法规  1983年7月,县制定《呼兰县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1989年4月,发布《呼兰镇规划区建设管理办法》、《呼兰镇道路管理办法》、《呼兰镇镇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呼兰镇园林绿化及管理办法》、《呼兰镇路灯管理暂行办法》、《呼兰镇护城河堤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8个法规性文件。同年6月成立县市容城管监察中队,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城镇建设管理的各项政策、法令、通告和规定。对于违反城镇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查封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县城建局设市政管理所,依据国家下发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省建委下发的《关于城市建设几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城建局下发的《关于道路挖掘工程管理的规定》等,对镇内的占挖道、基建工地、商服网点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收费、罚款  在主、次干道两侧规划建筑"红线"内,利用原住房进行个体工商活动的住户,需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1元,逐月向县城建局缴纳市政管理费。对私自占道、挤道修建棚厦、院墙及其它建筑物者,令其拆除,并处以罚款。主干道及其人行道,不准停放各种车辆,违者处以罚款。在道路上放置物料、扯杆拉线、晾晒杂物、堆积粪便、残土、垃圾等,除限令清除外,每平方或延长米罚款5元。占、挖道及损坏道路设施的,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5角、次千道每日每平方米3角、巷道每日每平方米2角,挖道修复费柏油路每平方米70元、砂石路每平方米50元、人行道每平方米20元、巷道每平方米5元、路边石每米20元、步道板每块5元、过桥板每块20元。
    市政维修  1979年8月成立市政工程队,1990年1月改为县市政工程公司,有职工36人。负责县城内的道路、排水、小型桥梁的维护。1989年承建呼兰公园四望亭围墙的修建。1979-1990年,承建城内排水工程,完成19 336延长米管道铺设。同时修建雨水井315座、检查井123座和修建萧红路,修复中心公园的草坪、花坛,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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